孩子的抚养权索要
作者:孟宁刚 更新时间 : 2013-12-29 浏览量:733
民 事 起 诉 书
原告:张XX ,女,汉族,生于1987年10月26日,住安徽省阜南县**镇.
被告:简XX,男,汉族,生于1982年6月5日,住淮滨县**乡.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原被告方婚生子女简XX由原告张XX扶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8年2月份经亲戚介绍认识,并于2008年6月份订婚,同年7月份结婚。2009年9月份生育一女儿,取名XX,2011年2月份生育一子,取名简XX。2012年8月份以前原被告双方在生活上有往来,起初,被告在上海市做水果销售生意,后来由于生意不好,转行做干货生意(此时被告在陕西省)。
后来,原被告双方因感情不和,于2013年3月22日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淮滨县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手续,双方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子女由原被告双方共同抚养,起初考虑到两个孩子在一起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对孩子抚养权就没有具体主张及分配。双方协议离婚的同时口头约定,根据双方经济情况,都可以对孩子给予监护及扶养,双方在签定离婚协议时,同时约定原告方随时可以来看孩子,且原告可以随时将孩子带走抚养,由原告方监护。而原告于2013年6月份回来探望孩子,并和被告及其父母说过,要带孩子到上海玩两个月,原告到被告家当天见到了被告的父母及两个孩子,被告父母对原告说:“必须等被告回来,才能把孩子交给原告,”被告父母现场给被告打电话,交待了原告来的意图,被告说等其第二天回来再说,后来原告方给被告打过多次电话,被告再三推迟,最终都没能回来。原告方打过多次电话给被告及其父母,催促被告回来,都没有结果。在无奈的情况下,原告方最后一次给被告母亲打电话,被告母亲说:带孩子去陕西了(被告做生意地方)。几经周折原告方最终并没有见到自已的孩子,被告方对原告采取躲避,隐瞒等方式,并扬言对原告说:“不行,你可以去起诉!”
对孩子的探视及监护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也是另一方应当协助的义务,原告对被告阻止其实施探望及监护权的行为忍无可忍,在自己无能为力的情况下,原告特向贵院提出自己的诉求,要求主张对婚生女儿简XX的监护权及抚养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裁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具 状 人:张XX
2013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