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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不掉的“婚姻”

作者:孟宁刚  更新时间 : 2013-12-29  浏览量:787

民事起诉状

原告:詹XX,女,汉族,1988年12月5月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XXX.

被告:李XX,男,汉族,1981年11月22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固始县XXX.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被告婚姻关系。

2、 请求依法判决婚生女儿李XX由原告抚养,婚生儿子李XX由被告抚养。

3、 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7月份认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于当年10月9日举行结婚仪式,农历2005年9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李XX;农历2008年4月26日生一女孩,取名李XX,2009年9月依法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家庭暴力频繁发生,导致夫妻感情疏远。被告从未分担家庭义务,对孩子从来不管不问,原告方实在难以容忍此种行为。原告于2010年依法起诉至固始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固始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1)固民初字100号判决书驳回原告詹XX要求与被告李XX离婚的诉讼请求,现原、被告长期分居,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再次起诉离婚,请求法院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最近这几年时间,原被告双方处于分居状态,双方无任何联系,互不关心,完全没有夫妻之间的感情存在,这些行为让原告难以承受,对生活失去了信心和希望。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秉公裁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固始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詹XX

2013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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