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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交付时视为质量合格的工程,也不免除维修义务

作者:谢保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12-28 09:19 浏览量:458

工程交付时视为质量合格的工程,也不免除维修义务

案件摘要 原告委托被告承建房屋一幢,由于原告要提前装修,在工程主体完工后原告提前进场装修,后来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房屋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原告找被告要求被告履行维修义务,被告以交付时的工程质量合格为由拒绝维修,本律师接受委托后,摒弃了原告原来代理人以要求被告承担工程质量的观点,以“虽然交付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但是也不能免除维修的义务”为切入点,成功为原告维权。

一、基本案情

原告将“X电器商场”发包给被告承建。由于原告需要使用该建筑工程项目,遂提前要求被告交付并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了装修。在使用该建筑工程项目过程中,原告发现该建筑工程项目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原告遂要求被告维修。被告认为,原告提前装修、使用该建筑工程项目,依法可以认定被告交付的工程是合格的。被告对质量合格的工程项目,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因为原告原来的代理人,这样一个诉讼思路展开起具体的诉讼事务的,即“在使用该建筑工程项目过程中,原告发现该建筑工程项目存在大量的质量问题,因此,基于民法、合同法的诚实履行和实际履行原则,被告对存在质量问题的工程项目即本质缺陷,当然要承担向原告诚实、实际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义务”。为此,原告及原来的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大量的证据以证明被告交付的工程项目存在质量问题即本质缺陷。针对原告提起的诉讼,被告向法院提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不能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也初步认同了被告方所提出的观点。因此,原告对诉讼结果极度担心,遂专程从外地赶到南京向我们进行咨询。

二、律师分析

我们认为,原告原来的代理人始终围绕“该建筑工程项目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即本质缺陷,因此,被告具有向原告诚实、实际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义务” 这样一个诉讼思路展开具体的诉讼活动,坚持这样的诉讼指导思想,必然会陷入如下法律困境

1、从法理上说,能否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规定存在的情况下,说服法官按照民法、合同法的诚实履行和实际履行原则处理本案,这将使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陷入学理探讨。

2、从审判惯例方面来说,法官注重研究的是法律适用问题一般情况下法官会对法律学理问题进行研究。在最高人民法院已对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有明确司法解释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不会再在办理具体案件的过程中,对法律问题进行学理探讨。

3、从诉讼技巧方面来说,围绕“该建筑工程项目存在大量质量问题即本质缺陷,因此,被告具有向原告诚实、实际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的义务” 这样一个法理基础展开具体的诉讼活动,无疑会加大原告的举证责任。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自我加大自己的举证责任,难免百密一疏,这是不明智的做法。

因此,基于上述分析意见,我们认为,本案中原告及原来的代理人围绕该建筑工程项目存在大量质量问题这一点进行诉讼事务,更接近于民间调解过程中的摆事实、讲道理。用摆事实、讲道理办法作为本案诉讼的指导思路,有可能导致审理本案的主审法官认同被告方的观点极有可能做出对原告不利的判决。

我们建议,原告不能再该建筑工程项目本身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作为案件的切入点,如果原告继续坚持将此作为切入点,原告的诉讼请求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应该把整个案件的诉讼思路调整为即使该建筑工程项目本身在交付时不存在质量问题,但是,使用过程中,针对该建筑工程项目出现的质量问题,被告依法也应该履行维修义务。争取法官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从“工程项目质量本身是否合格”转变到“原告提前装修、使用该建筑工程项目,可以视为承建人交付的建筑工程质量合格。但是,承建人的建筑工程保修义务并不因此免除。建筑工程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承建人同样负有维修义务”这个方面来。

原告采纳了我们的分析意见,与我们办理了相关的委托手续。

三、律师工作

我们接受委托后积极收集准备证据材料,开庭时不仅据理力争,而且与法官保持良好的沟通,庭审后又精心书写代理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我们的观点。

四、裁判结果

判决被告负有维修义务,对被告承建的工程进行维修。

后记:1、律师办理案件一定要找到准确的切入点,否则案件将很难取得好的结果。2、后来原告又传来消息,由于当时原告还欠被告60多万工程款,原告原本打算用被告需要承担的维修费用与被告的工程款抵扣一半,自己再付被告一半工程款。判决下来后,被告考虑到如果维修不仅要承担材料费还要赔偿营业等其他损失,于是主动与原告协商表示自己放弃全部工程款,希望原告免除被告的维修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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