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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伤残,也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作者:谢保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12-28 09:10 浏览量:2912

不构成伤残,也可以主张精神抚慰金

【案情摘要】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第一次手术后出院,经鉴定不构成伤残等级。但是本律师成功为原告争取到1500元的精神抚慰金。

一、基本案情

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病情基本稳定后出院。

二、律师分析

经过接触后,了解到原告只是做完一次手术,将来还需要二次手术,原告要求先起诉主张第一次的医药费并同时要求进行伤残鉴定。本律师告知原告起诉能够获得的各项赔偿费用,同时本律师提醒原告如果这次鉴定,鉴定后如果构成伤残二次手术费就不能主张了,原告仍坚持做鉴定。随后签订委托手续。

三、律师工作

经过鉴定后,原告的伤情不够成伤残,但是本律师仔细研究鉴定报告后发现,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原告的受伤部位的功能稍受影响,于是打算据此力争为原告争取适当的精神抚慰金。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有多个争议焦点:鉴定的费用由哪方承担、原告是否可以享受精神抚慰金、双方责任分担比例。本律师针对上述三点展开辩论,原告花费鉴定费用是因为发生交通事故才申请鉴定的,和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该由被告予以承担;虽然原告的伤害经过鉴定没有构成伤残,但是鉴定报告明确指出原告的受伤部位的功能稍受影响,同时也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因此被告应该给予原告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被告驾驶的轿车无论在速度、硬度、重量、大小及对他人的危险性上,均较原告张某驾驶的电动车具有更大的优势,作为相对优者,被告在驾驶过程中应具有更高的避险义务,应当履行的注意义务就更重,而且被告是某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是某一物业公司的保安,经济状况上被告也明显优于原告,因此在责任比例分担上,根据优者危险负担原则,被告应该负担更重的责任。

四、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鉴定费用由双方按照责任比例分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1500元的精神抚慰金、责任比例原告承担25%、被告承担75%,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基本上都被法院采纳。

后记

根据正常的办案经验,构成伤残才有精神抚慰金,不构成伤残就没有精神抚慰金,所以如果不构成伤残,在起诉时一般都不会主张,但这是常规,代理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不仅要敢于打破常规,而且要仔细研究证据材料,尽量收集有利的证据支撑自己的观点。

敢于突破,心地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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