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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停工要增款,法律诉讼把权维

作者:谢保平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12-28 07:02 浏览量:283

擅自停工要增款, 法律诉讼把全维

擅自停工要增款, 法律诉讼把权维

【案件要点】 律师义正言辞、牢牢地占据诉讼主导地位,全方位想当事人所想,最大限度的依法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甲和乙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宾馆装修合同,装修项目总造价 270万元。合同约定甲将此装修工程全部发包给乙公司南京分公司。乙公司南京分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以预算时有漏项为由要求甲增加工程款,否则就停工。甲没有同意乙公司南京分公司的无理要求,乙公司南京分公司遂擅自停止了该装修工程的施工行为。为此,甲找到本律师咨询,要求依法维权。

【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本律师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南京分公司在装修过程中,以预算时有漏项为由要求甲增加工程款,这本身就是荒谬的。擅自停止该装修工程的施工行为更是对甲合法权益的漠视。甲如果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律会支持甲的合法诉求的。但是,依法维权,在时间周期上,毕竟要受到诉讼程序的制约,这在乙公司南京分公司擅自停止该装修工程的施工行为的情况下,时间周期对甲无疑是个压力。因此,本律师在依法维护甲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中,更需要首先处理好这个问题。处理好了这个问题,不仅可以坚定甲的维权决心,对甲也是有现实意义的。同时,还能依法教育对方当事人,让其知道法治社会,漠视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守规则办事,其非法目的是根本达不到的。

【律师的工作步骤】

1、用最快的速度,以乙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解除甲与乙公司南京分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要求乙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根据合同约定对甲承担违约责任;甲保留在乙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延误交付该装修工程给甲造成损失的索赔权。

2、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要求法院裁定允许甲另行寻找工程队,及时恢复该装修工程的施工活动;

3、同时向法院提出,如果法院同意甲采取自救的方式另行寻找工程队,及时恢复该装修工程的施工活动,以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甲也是能接受的。

因为本案涉及的装修项目标的额相对较大,又由于甲装修的目的是开办宾馆,若不能如期开业,会产生较大数额的赔偿。法院受理本案以后,对本案非常重视。法院在向乙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送达诉状副本的同时,即提醒乙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认真对待这个问题,要求乙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或恢复施工,以免损失进一步扩大,或配合甲采取自救行为。是非曲直等待法院判决。

由于法院的重视,乙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意识到擅自停止该装修工程的施工活动,不仅不能逼甲就范,反而会给自己招惹相当复杂的法律纠纷。于是乙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提出,现在已经完成的装修项目中,已经含有不在原来预算中的项目。针对这一问题,本律师与甲进行了充分深入的沟通,首先建议甲到现场核实一下乙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说的是否属实。其次建议甲如果乙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说的是事实,甲可以认真评估一下对方所说的预算外装修,对甲自己是不是有用。第三建议甲,如果预算外装修,对甲自己确实有用,那么在甲也能合理承担有关费用的情况下,甲应该充分注意法院审判习惯,可以由甲先向法院表明自己愿意合理负担的态度,这样对争取主审法官的同情继而得到支持,是很有益的。甲采纳了谢保平律师的意见。

由于本律师通过及时提起民事诉讼,及时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或甲方自救,又在乙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提出,现在已经完成的装修项目中,已经含有不在原来预算中的项目以后,及时与甲沟通,充分尊重了法院的审判习惯。乙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一直处于绝对的被动地位。诉讼的主动权一直牢牢的掌握在我方手中。在法院和法律的要求下,实事求是的回到了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中。

【裁判结果】 经法院调解,甲与乙公司及其南京分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甲的合法权益总体得到了很好的维护,为甲节省了近百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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