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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南海法院判处缓刑)
来源:梁孟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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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指控称:2013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邱某在佛山市南海区某工厂值班时,因车辆放行问题与工友伍某发生口角,进而互相推搡,邱某手持木棍将伍某的头部打算,经鉴定属于轻伤。邱某于2013年10月10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于2013年12月9日开庭审理,本律师作为邱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辩护,并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邱某有多处法定或者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恳请审判长予以充分考虑,依法对被告邱某予以减轻处罚。

1、被告人邱某具有自首情节,请求法院依法对邱某从轻、减轻会做额免除处罚。

被告人邱某在打伤被害人伍某后,不仅没有逃跑,反而主动用手机打电话向公安机关报警,并留在案发现场等待警察来处理,事后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属于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邱某的家属在案发后,积极联系被害人伍某,并最终与伍某达成调解协议,向被害人伍某支付了赔偿款4000元。被害人伍某亦于20131019日向被告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对邱某的行为予以谅解,并自愿不再追究邱某的刑事责任。基于上述情节,恳请贵院依法对被告人邱某减轻处罚。

3、被告人邱某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意识,且无前科并有悔罪表现,请酌情予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

被告人邱某只有小学文化程度,平时缺乏法律意识,最终因一时冲动触犯法律。而且,被告人邱某平时一向行为端正、遵纪守法,此前没有从事过任何违法犯罪活动。从被告人邱某在庭审的表现来看,被告人对于自己的行为已感到十分后悔,并表示会吸取教训、重新做人。因此,请贵院依法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邱某犯罪情节较轻,且真心悔改,应不会再危害社会,鉴于被告人家庭的特殊情况及本案的实际情况,辩护人建议法庭依法对其适用缓刑。

1、本罪属于因争执一时冲动犯下错误,无任何主观恶意和预谋,犯罪情节比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

2、被告人邱某积极坦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保证以后会约束自己的行为,不会再做违法犯罪之事,因此对其判处缓刑应不对社会造成危害。

3、被告人已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亦得到了合理的赔偿,现对被告人的怨恨已经消除,判处缓刑将不会激化与被害人的矛盾。

4、被告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与伍某发生纠纷进而发生此次伤害事件,且被告人当时是因阻止他人违反常规、保护厂区安全的情况才与伍某发生口角,因此适当考虑减轻处理。

5、被害人伍某对于本案的发生本身具有一定过错。当时,伍某首先拿着一把防盗锁扬言要打死邱某,后被其他工友拉开后,又拿来一块砖头要砸邱某,邱某最终才持木棍进行对抗导致伍某受伤,因此可以适当减轻处罚。

6、被告人邱某是一个单身父亲,他与妻子早于2006年就离婚,双方生育的女儿由被告人邱某直接抚养。而且,被告人家中还有一个68岁的父亲需要赡养,平时的生活费均由邱某负责支付。被告人被拘留后,家中唯一的经济支柱倒下,整个家庭突然失去了经济来源,一家人的生活确实无法维持。因此,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上述特殊情况,对被告人适用缓刑,让其早日出来工作挣钱养家,使家庭早日得到团圆。

综上所述,辩护人恳请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让被告人早日出来为社会做贡献、为长辈尽孝心、为家人尽责任。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0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均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并对被告人邱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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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梁孟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山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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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1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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