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七月,某A驾驶摩托车行至武汉某超市时,右拐进入超市通道,同时某B由南向北行使的一辆货车行至菜市场人行道附近仍未减速慢行,最终两车相撞。
2012年初,交警大队出具责任认定书,认为某A驾驶摩托车时未按规定佩戴头盔,某B超速行驶,某B承担主要责任,某A承担次要责任。双方协调未果时,某A妻子将案件委托于我。
2012年三月,某A病情稳定,我为其办理人损鉴定;并与当月已明确某B的挂靠C物流公司与D保险公司承保责任险的事实;
2012年四月,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2年八月,一审判决支持我方向某B、某C物流公司求偿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二十余万元,并由D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责任十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