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京山律师亲办案例
由工程设计方案引发的一桩著作权侵权案件
来源:段京山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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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本律师代理了深圳某设计公司诉深圳某光电公司展厅设计侵权一案,通过细致的取证和举证,法院完全支持了我方的赔偿要求。

深圳某设计公司(以下称原告)诉称,201211月上旬,深圳某光电公司(以下称被告)经办人员通过QQ联系原告,要求原告给被告位于深圳市某区的展厅提供工程设计方案,经过现场观察及测量,原告随后在被告处展示了最初的设计方案,后来,根据被告的修改意见, 原告通过QQ把修改后的设计方案传给了被告,但被告随后回复称该展厅项目暂停;20131月上旬,被告通知原告此展厅项目重新启动,要求原告对上次提交的设计方案再作修改,并给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月下旬,原告通过QQ向被告提供了最终设计方案,被告收到后表示满意;后来,由于原被告对装修工程价格达不成一致意见,被告最终没有委托原告进行展厅装修。20136月下旬,原告看到被告网站上的展厅照片,发现其展厅设计同原告的最终设计方案几乎一样; 随后原告联系被告,要求被告解决问题,被告拒绝答复。于是,原告向法院起诉被告侵犯工程设计方案的著作权。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设计方案的3D建模源文件和效果图,效果图上标注了原告公司的字号;QQ聊天记录及QQ个人资料;原被告相关人员的名片、展厅现场所拍照片。

原告认为,其展厅工程设计方案凝聚了原告设计人员独创性的设计理念和思想,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告享有该作品的著作权;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显然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拆除侵权的展厅工程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支出合计人民币50000元。

被告辩称,1)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该诉争设计方案系其独自创作完成,其并非著作权人,该设计方案是被告人员在网上搜集并参考多家设计方案而完成;2)原告提供的QQ网聊截图、名片及QQ身份资料缺乏真实性;3)原告要求的赔偿数额于法无据。

法院认为,该工程设计图中天花以水滴形状造型、地面以跑道形状展现,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原告提供了该设计的3D建模源文件和效果图,效果图上标注了原告的字号,足以认定原告是该作品的作者,被告辩称该设计方案是其在网上搜集并参考多家设计方案而完成,但未能提交相应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经比对,被告展厅采用的工程设计与原告出示的原始文档中的效果图基本一致,从QQ聊天记录中反映原告已向被告传送了该设计图,被告又未能对其工程设计方案的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本院认定被告未经许可使用了原告的工程设计方案,构成侵权;被告构成侵权,本应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考虑到拆除展厅的装修将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对于原告拆除展厅装修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所受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被告的侵权行为的性质、时间、主观恶意程度、给原告造成的影响以及原告维权的支出情况,对原告赔偿损失(含维权合理支出)人民币50000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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