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 2013)西民初字第****号
原告马某,男,1956年9月8日出生,回族,北京市西城区某局一建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2号。
委托代理人王增辉 律师。
被告马某某,男,1 9 7 2年8月2 5日出生,回族,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某胡同2号。
委托代理人周某(被告之妻),无业,联系地址同被告。
案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原告诉称,2 01 2年5月9日下午,原告与被告之妻在所居住的平房院子里发生口角,被告从背后将原告踹倒在地,致使原告瞬间昏迷,被告一家继续对原告进行辱骂,同时毁坏原告房屋门窗。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急诊抢救,并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左侧多根肋骨骨折,全身多处擦伤,医嘱为休息三个月后复查,不适随诊。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5942. 64元、误工费1 8 000元、护理费46 8 0元、交通费244元、营养费1346. 6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5.5元;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精
神损失费10 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同意与原告协商解决此次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马某某给付原告马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二万八千元(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给付一万元,剩余一万八千元于二O-三年十二月三十日前给付):
二、双方一次性调解解决此次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马某某承担(自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杨桂林
代理审判员 李 曦
人民陪审员 闫东敏
二0三年七 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周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