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学领律师亲办案例
侵权纠纷案件
来源:吕学领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22
浏览量:1261


案情简介: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钱某某、周某某是邻居,二被告系房屋共有人且夫妻关系,原告住楼下。2012年被告钱某某、赵某某购得二手房即原告楼上并开始进行装修。装修过程中,被告私自进行拆改,将承重墙部分推到,地面进行了铲除,公共烟道进行了封堵。造成原告屋顶开裂、漏水,公共烟道一至五楼用户无法使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侵犯了原告及其邻居的合法权益并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装修过程中原告及其楼下住户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但是被告对此置之不理,无奈原告只好将二被告告上法庭,要求被告将公用部分恢复原状并赔偿原告的财产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

1、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装修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以及哪些损失与被告的装修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二被告是否应该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

2、对于损失数额如何界定。

案件分析:

现代社会由于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和生活压力的增加,邻里之间交流很少再加上居住环境的紧张所以发生矛盾和纠纷同样呈逐年上升趋势。本案就是邻里之间因为装修侵权而产生纠纷的非常普遍同时又是非常典型的案件。

从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制度的角度来分析本案中的有关法律问题十分必要而且一目了然。

一、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现状。

人类社会发展初期,建筑物一般为独栋建筑归单一主体拥有,建筑物的物权主体单一且清晰。但是随着人类人口的增多、居住问题的产生、建筑技术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四面八方的人怀着各自的梦想来到的同一个地方生活居住,因此在同一块土地上建造多层或者高层建筑已经司空见惯。在一幢建筑物里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从而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概念与制度。随着《物权法》的颁布与实施在法律上对此制度加以确定。

二、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内容

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多个所有权人共同拥有一栋区分所有权建筑物时,各区分所有权人对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的专有所有权、对建筑物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共有权、因区分所有权之间的共同关系所产生的成员权总称。

1、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中的专有所有权。

区分所有权人对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1)其权利内容为:

A、对以专有部分为客体而成立的单独所有权与一般所有权一样,具有绝对性、永久性、排他性,所有权人在法令范围内得以自由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并排除他人之干涉。B、相邻使用权,区分所有权人为保护和利用自己专有部分有时不得不利用上下邻居的专有部分。其他专有权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否则构成侵权。

2)其义务内容为

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的共同利益、维持建筑物存在的义务、不得随意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等等(本案中被告就是改变了共有部分及其用途)

2、区分建筑物所有权中的共有部分

对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全体业主共同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同时按照共有部分本来的用途使用公用部分、分担共有部分的维护费用、维持和保有共有部分的使用功能等。

3、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成员权

所有区分所有权人之间是一个整体、组织。是基于一栋建筑物的构造、权利归属和使用上的不可分离的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

结合本案,被告专有权的行使问题:被告所购买的商品房对其享有专有使用权,可以在法令范围内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排除他人的干涉。这是被告的权利,但是另一方面,被告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还负有义务,即不得违反全体区分所有权人之共同利益、维护住宅环境的卫生和安宁,不得侵害到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将卧室和厨房的承重墙推到、地面铲除、对公用烟道进行封堵等做法,已经严重侵害了其他区分所有权人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我国《物权法》第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合法使用房屋,保障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禁止下列使用房屋的行为:

(一)在楼板、阳台、露台、屋顶超荷载铺设材料或者堆放物品,在室内增设超荷载分隔墙体;

(二)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

(三)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

(四)拆改住宅楼房或者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

(五)其他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

律师在此案中工作

接到此案后,进行了大量的现场取证以及在邻里之间的走访和取证。对原告的损失初步进行了解和评估。在对邻居走访和取证时感到,被告几乎与所有邻居都有着不同程度的矛盾和积怨。对于小区的团结和稳定是十分不利的。由点及面在党和国家领导全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当下,我们律师的工作不光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肩负着建设和谐社会的使命。因此,在诉讼的过程中一边推进诉讼的稳步进行一边做当时人的思想工作,努力争取一个双方均满意的结果,例如在实践中较多采取调解结案的方式。其好处如下:1、由于双方各执己见、针锋相对,所以开庭过程很可能会是一个拉锯的过程。一审判决过后无论结果如何都有可能造成一方或双方上诉的局面,从而形成了诉累;而调解不但减少了举证、质证、辩论等庭审的过程,而且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所以既减少了诉累又容易得到双方的认可和接受。2、由于双方矛盾积怨较深,如果最后判决结案,被告势必不会甘心履行判决最后很可能要申请执行。那么势必造成双方矛盾的加剧,不利于邻里之间的团结、互助,以及社会的和谐。

案件的结果:通过和对方当事人以及律师的耐心协调和沟通,本案最终调解结案,双方对调解结果均表示认可和满意,被告方调解当庭赔付了原告的财产损失。并且双方一笑泯恩仇化解了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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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吕学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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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01*********3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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