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律师实战心得
——交通肇事莫逃逸
案情: 2012年10月1日,张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在北京市通州区一道路行驶时,将横穿马路的李某撞倒,张某立即停车拨打“120”急救电话并报警,李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2013年1月李某的父亲起诉张某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0万元。
审判: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未尽到谨慎驾驶义务,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某横穿马路也有过错。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余下数额,张某承担50%,保险公司应在商业险限额内支付,因张某先期已支付了2万元,故不需再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主动报案不仅是肇事者法定义务,而且还是对自身权益的最佳保护。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此张某当即停车报案救治伤者,既是其法定的责任和义务,又是在当前保险制度完善、法律优先保护弱者的情况下,对自身权益的最佳保护。
当今道路“探头林立、路人随拍成性”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很难逃逸,即使其逃逸侥幸成功,终生也将会受到良心的谴责,每天担惊受怕,严重影响自身的生活质量,得不偿失。
本案中张某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法院认定的赔偿数额都由保险公司支付,张某实际只承担了2万元,且不用承担刑责。若其肇事逃逸,之后被抓获或自首,其在道路交通事故中将负全责,依法不但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保险公司也将依合同约定不用支付商业险赔款,那就真得不偿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