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歆律师亲办案例
【婚姻家庭】因“假离婚”引发的风险
来源:高海歆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9
浏览量:677

【举案说法】

XX和张XX都是白领。为了取得更多补偿款,李XX和张XX编了一份离婚协议,约定以前两个人贷款买的一套3居室的房子归张XX所有,并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拆迁工作正如李XX和张XX算计的那样,李XX家多分了十万元拆迁补偿。

XX和张XX正商量办理复婚手续时,因张XX在外地认识了一位在同一个部门刚参加工作的大学生范X,张XX和范X很快办理了结婚登记。

【律师点评】

本案中,李XX和张XX签署离婚协议,并且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取得了离婚证书。所以,李XX所称的“假离婚”是不存在的。李XX与张XX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张XX明确告诉李XX,离婚后将房产写为自己一人名下,可以使李XX多得拆迁补偿款。本案事实上,依照张XX的说法,李XX确实获得了十万元补偿款。张XX没有虚构事实,也没有隐瞒真相。签署协议本身是李XX自愿的,签署协议的后果,李XX也是知悉的。因此,并不构成因为张XX的陈述,使得李XX对签订协议发生错误认识。

【温馨提示】

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是法律为了保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权利而设置的一项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和奖金、’生产和经营的收益收入、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现今,房地产市场中二手房的交易量所占比例越来越大。夫妻共同购买房产后,一方擅自将共有房产出售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如果您有意购买二手房,就需要对房产的相关权利人进行审查。

一方面,如果房产的所有权人为两个以上的主体时,在出售房产时,没有经过其他共有人同意,共有权人有权主张追回房产,也就是说,购房人与无杈处分人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会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另一方面,作为共有权人,应当积极主张共有权。如果一方已经将无权处分的房产通过登记的方式转让给了善意第三方,那么作为共有权人,不能再主张追回房产,只能通过向无权处分入主张赔偿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法条链接】

《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六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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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高海歆
  • 执业律所: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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