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赔不能成立
来源:苏美生律师
发布时间:2014-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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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在一次倒车中不慎碰撞到3岁的儿子苏某某,造成苏某某一小腿受伤行截肢手术的严重后果。该事故经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苏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苏某某无责任。苏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残疾器具费及维护费用、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合计1003000元。在协商理赔时,保险公司以苏某某系苏某的近亲属为由拒绝理赔,故最终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本律师作为代理人协助收集相关证据、起草起诉状诉至法院,在法庭上以本起事故完全符合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的理赔条件,主张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指出结合保险公司自己提供的保险条款,并不能免除其理赔责任得到法庭的采纳。最终法庭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商业险赔偿责任限额内支付403000元,超过20年的残疾辅助器具费用待后另行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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