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尸检相关争议问题

作者:韩祎  更新时间 : 2013-12-18  浏览量:136

《条例》中虽然规定患者死亡时,对死亡不明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尸检的请求,但对于尸检应该由谁先提出、未进行尸检的法律后果由谁来承担等问题未作明确规定。

【核心提示】

死亡是任何人都不愿面对的。但是,如果想为死者主张相关权利并获得最终赔偿,患者家属在极度悲伤之余,还是应尽量保持冷静。如果对患者死因有疑虑,家属即应及时提出尸检请求。拒绝尸检或在未通知涉案医疗机构的情况下处理尸体,则有可能承担非常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2、《解剖尸体规则》

3、《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

【案例】

患者(女,60岁)在被告医院做双下肢大隐静脉高位结扎及剥脱手术,术后第7天突然死亡。当时因为各种原因没有进行尸检。尸体火化之后,死者家属对死因有怀疑,向法院提出诉讼。经鉴定不属医疗事故,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尸体解剖检验的规则》,临床不能明确死因,医院有义务主动征得家属同意进行尸检,但医院提供不出家属不同意尸检的任何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判决承担部分责任,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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