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达群律师亲办案例
黄山市某区一中年男子第一天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摔伤被认定为工伤
来源:程达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7
浏览量:665

黄山市某区一中年男子第一天上班未签订劳动合同摔伤被认定为工伤

程达群律师发布于 2013年03月11日 10时52分

黄山市某区的中年男子毕某应聘到某砖厂工作,没想到上班第一天就不幸将腿摔伤。该男子自认倒霉回家休养后,经人提醒砖厂应该有责任,便托人找到了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的程达群律师。

黄山市某区的中年男子毕某应聘到某砖厂工作,没想到上班第一天就不幸将腿摔伤。该男子自认倒霉回家休养后,经人提醒砖厂应该有责任,便托人找到了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的程达群律师。程律师接案后,进行了调查,分析得出毕某的伤应该属于工伤。在取得毕的授权后,程律师依法收集了相关证据后向黄山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工伤认定申请。

经过了一番唇枪舌战,黄山市某区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将毕某的受伤定为工伤后,砖厂方却以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为由,否认毕某是其员工,拒绝工伤赔付,并打起了行政官司。

案经黄山市某区法院一审,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黄山市中院终审作出驳回砖厂方上诉,维持一审法院判决,即支持黄山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毕某工伤的认定。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1年5月7日,40岁出头的中年男子毕某应聘到黄山市某区砖厂打工。毕某与砖厂方约定了工资等事项并领取了工作服。身为农民,毕某觉得能有份工作,自然是欣喜的事情,况且搬运成品砖对他来说也不是多累的事情。当天,毕某就上班了,工作时间是从早上10点到晚上23点。

当天晚上22时10分左右,毕某在砖厂第一天的工作结束后,便跟随其他同事一起前往保卫室履行签字下班手续,不料途中因没有灯光和护栏,他一不小心没站稳,从高处摔到地上受伤,其后被送到医院救治。毕某被医院诊断为右腿粉碎性骨折。

出事后毕某到医院住了7天院,由于费用不够不得不提前出院。毕某觉得,第一天上班,天黑加之不熟悉路以致出事,真是倒霉,整天在家唉声叹气,妻子也对他埋怨不断。2011年6月1日他朋友王某来他家中探望,告知他的事情应该咨询律师,属于工伤的话砖厂应该给他赔偿的。于是,6月12日,毕某来到了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找到程达群律师。在程律师的帮助下,毕某向某区劳动与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书和一些相关的证据材料。在履行相关手续未得到砖厂任何回复后,某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调查核实毕某提交的相关证据,于当年8月初认定毕某为工伤,并将决定书送达给了某砖厂。

然而,这家砖厂认为毕某不是工伤,于2011年10月8日向黄山市人民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其后,黄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维持某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某砖厂公司不服,认为其与毕某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毕某不算是公司的员工,而且毕某不知为何会走错路受伤,因此与砖厂没有关系,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程律师在掌握事实并依据收集到的充足证据据理力争,程律师认为砖厂是在推卸责任,毕某虽然没有和砖厂签订书面合同,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内容而出的事,单位必须为员工买单。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某区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其在砖厂方未提供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毕某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毕某受伤属于工伤,符合法律规定。遂判决驳回了酒店方的诉讼请求。

砖厂方不服,提起了上诉。黄山市中院二审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砖厂方虽在诉讼程序中否认毕某是其单位职工,不认为是工伤,但其在工伤认定阶段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毕某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毕某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和砖厂方虽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已经从事了相关的工作,虽然仅仅一天,但事实上也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据此,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工伤认定,符合相关程序规定。最终,该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砖厂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律师说法:

本案中,毕某虽然没有和砖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且也仅是工作了一天时间,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按《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员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因为工作内容而受得到的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砖厂方虽在诉讼程序中否认毕某是其单位职工,不认为是工伤,但其在工伤认定阶段不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劳动和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毕某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毕某在工伤认定阶段提供的证据证实其和砖厂方虽还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他已经从事了相关的工作,虽然仅仅一天,但事实上也建立了劳动关系,其在工作区域、工作时间、因为工作原因受伤,符合工伤认定的基本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故此,毕某的工伤认定因为符合事实和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得到了一审二审法院的认可。律师提醒:企业用工一定要规范,一旦开始用工就要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注意好劳动保护。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 程达群律师

以上内容由程达群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程达群律师咨询。
程达群律师主任律师
帮助过120好评数6
  • 办案经验丰富
浙江省杭州市东部国际商务中心东峰1706楼(地铁1号线金沙湖站b2出口)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程达群
  • 执业律所:
    浙江群恒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1*********924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黄山
  • 地  址:
    浙江省杭州市东部国际商务中心东峰1706楼(地铁1号线金沙湖站b2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