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天内助委托人增至理想拆迁补偿
来源:王有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8
浏览量:362
五天内助委托人增至理想拆迁补偿
【事实概要】
汪宜中(化名)与许新民(化名)均为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烧饼庄北二巷居民,汪宜中房屋建筑面积为176平方米,许新民房屋建筑面积为92平方米(但宅基地面积306平方米),二人均以其房屋为经营地址进行个体户经营。2009年6月下旬,汪宜中与许新民的房屋均被划入大兴区瀛海镇烧饼庄土地一级开发工程拆迁范围。拆迁人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欲以240万元、230万元分别对汪宜中、许新民进行货币补偿,不过后二者均认为价格过低而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先知先觉地于2009年7月中旬委托王优银律师与赵健律师,以期实现30万元的增值补偿。
伟人 *** 曾气势恢弘地感叹:“三十八年过去,弹指一挥间。可上九天揽月,可下五洋捉鳖,谈笑凯歌还”。本案中,汪宜中、许新民凭借二代理律师的法律运作,也在近乎弹指一挥间的时间里分别取得了约50万元的货币补偿增额,载意而归。
【办案掠影】
敲山震虎之计:律师函与拆迁许可行政复议
成为汪宜中、许新民的次日,王优银律师与赵健律师极富效率地向拆迁人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发出了《律师函》,列明三大主旨:汪宜中、许新民的拆迁补偿事宜已由律师全方位介入;不希望发生违法拆迁,否则将保有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建议拆迁双方友好协商以定纷止争。与发出不矜不伐的《律师函》同步,王、赵二律师还向北京市建设委员会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书》,请求确认大兴区建设委员会为北京市土地储备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中心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予以撤销。这一申请的提起,宣告了被拆一方的先发之势。
似乎是对《汉书•项籍传》中“先发制人,后发制于人”的印证,就在《律师函》、《行政复议申请书》发出后的第三天与第五天,许新民、汪宜中即分别以280万元、290万元货币补偿为对价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律师说法】
本案中,委托人既未与拆迁人或其他相关行政机关对簿公堂,也未历经披星戴月般的长久诉累,在非常短暂的期间内即取得高于期望值的维权结果,论其法门,可谓之于天时、地利、人和三个词汇。
何谓之天时?即有利的维权时机。本案律师介入之时,拆迁刚刚拉开帷幕不多时,因此无所谓裁决、强拆等不利时机而言,是对被拆迁人最有利的“天时”。
何谓之地利?即有利的主动地位。维权有主动维权与被动维权。被动者,总难以避免画地为牢的劣势,而主动者,则可以运筹帷幄,抢占先机,在最大可能上实现自身拆迁利益的最大化。
何谓之人和?即专业的拆迁律师。天时、地利皆为静态优势,要将其转化为利益追求的筹码,必然要依托动态的执行者。能及时发现并如庖丁解牛般运用天时、地利的执行者,即是满腹经验、富于技巧的专业拆迁律师。
如果一个拆迁维权个案中具备了天时、地利与人和,那么以最低的维权成本和谐稳妥地获得最理想的拆迁补偿就将不再是一个疑难命题。
以上内容由王有银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王有银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