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银律师亲办案例
1小时=420万元
来源:王有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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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开庭一小时,被告拆迁户增获420万元补偿款 【事实概要】 2006年9月,北京市丰台区青塔二期(东区)工程项目建设动迁,拆迁人为北京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拆迁期限为2006年9月30日至2007年9月29日。经拆迁人委托的评估公司估价,该地区基准地价为2500元/平方米,基准房价为800元/平方米。 孔山田(化名)、孔山林(化名)兄弟在拆迁地域内各有正式住宅房屋一处,根据前述补偿标准,兄弟二人于2007年2月8日与拆迁人北京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孔山田获货币补偿180万元,孔山林获货币补偿80万元。协议中约定:在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拆迁人北京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向孔山田、孔山林二人开具领款凭证,后者应当完成搬迁,并将房屋交拆迁人拆除。若有违约,则由违约方按延期天数向对方支付违约金100元/天。然而,合同签订后,拆迁人未依照合同约定日期进行付款,孔氏兄弟亦未搬迁腾房。 2009年3月,拆迁人北京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办理了《拆迁许可证续证》,续证有限期限为2009年3月30日至2009年9月29日,其他内容不变。办理续证之后,拆迁人要求孔山田、孔山林二人履行腾房搬迁义务。因09年房价较之07年房地产市场价格已有大幅增长,孔氏兄弟提出拆迁补偿款额度应当有所提高。拆迁人认为此是无理要求,于2009年6月16日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孔山田、孔山林履行拆迁补偿协议,立即完成搬迁并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面对总计近15万元的违约金赔偿压力,孔山田兄弟二人决定委托律师参加诉讼。同年6月底,孔山田与王优银律师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一场为被告人解忧的应诉活动近在咫尺3日之外…… 【办案掠影】 办案唯一阶:庭审一小时的唇 *** 舌战! 2009年7月3日,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北京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诉孔山田、孔山林履行拆迁补偿协议腾房义务一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王优银律师将3日内筹备而出的“三座大山”反戈一击维权方案付诸实施: 一号大山——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原告北京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起诉要求履行之合同是2007年2月8日双方签署的,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在2007年2月15日前完成搬迁,因此,原、被告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在2007年2月15日24时原告未搬迁时开始计算。显而易见,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起诉已超过2年的法定诉讼时效。 二号大山——《拆迁许可证续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案中,《拆迁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是2006年9月30日——2007年9月29日,而《拆迁许可证续证》的有效期限是2009年3月30日——2009年9月29日,明显不符合《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系违法取得。 三号大山——补偿标准。2009年6月15日,京建(2009)4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开始生效。该文件第六条规定:“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货币补偿价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参照近期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评估确定。拆迁评估一般应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机构应当先行评估确定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评估的基准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实际状况评估确定具体补偿金额,并出具分户评估报告”。显然,从2007年2月份至今房价已大幅度上涨,原补偿标准已不具备目的的客观可能性,只能依据现有政策重新加以确定。双方可以依据2009年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区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重新约定补偿标准。 在“三座大山”面前,拆迁人一方代理人以三个“没想到”的失言将被拆迁人被动的局面彻底改变。辩论程序结束后,法官组织原、被告进行调解,由主动地位跌至被动地位的原告拆迁人主动求和,最终双方以孔山田500万元货币补偿、孔山林180万元货币补偿为对价达成调解协议。 【律师说法】 本案的成功之处在于,代理律师以一个小时的短暂时间彻底化解委托人的极端劣势,并为其实现420万元巨款的增额。可谓速战速决、战绩斐然的典范! 拆迁中,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常理,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生效后,应当被合同当事人及时履行。但是,拆迁实践中,基于拆迁人或是被拆迁人一方的种种原因,补偿安置协议后得不到履行的情形常有出现。一旦出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爽约”的情形,相对方应当积极督促其履行义务,并就该督促行为保存相应证明材料,为如后可能的诉讼预先准备有力证据。如果怠于履行义务一方经督促依然拒绝履行,相对方应当及时以诉讼手段加以救济。一般而言,此类纠纷的诉讼应当在2年以内提起。若超过诉讼时效,双方争议的最终解决只能是依据和解或者法院调解,而做出利益让渡的往往是怠于行使诉权的一方。 概言之,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的摇椅上睡大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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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有银
  • 执业律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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