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原、被告双方都是85后,婚龄2年。因感情不和起诉离婚。陈元果代理原告,当庭调解离婚。
沈某某与钟某某经人介绍认识, 2011年5月10日登记结婚,2011年10月1日举行结婚仪式。原告结婚时刚满20周岁,因刚从大学毕业,对社会认识不深。被告比原告大7岁,比较成熟。在被告的温柔攻势下,原告瞒着原告,与被告领了结婚证。双方认识一个月就结婚,没有感情基础,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感情。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吵闹,被告还时常殴打原告,导致原告身上多处受伤。双方父母多次介入调解,被告当着双方父母的面,承诺一定会好好过日子,今后改掉所有的恶惜。当双方父母离开后,被告就又露出本来面目。2012年12月份原告祖母生病住院期间,原告要求去照料祖母,遭到被告反对。双方在争吵中,被告竟然打伤原告。原告生气回到娘家,至到起诉离婚,被告一次也没来看过原告。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起诉离婚。
在庭审中,陈元果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规定,本案原告与被告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应准予离婚。
二、被告应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本案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原告的人身权利。离婚是因被告方的过错所致,因此,被告应对原告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最后法院调解结案,原告摆脱了婚姻的枷锁,被告赔偿原告5万元,委托代理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