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有银律师亲办案例
拆迁户自力维权与专业律师法律维权的结果差异
来源:王有银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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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自力维权与专业律师法律维权的结果差异 【事实概要】 多年以来,李宇秋(化名)等5户居民一直居住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元南路60号。2007年12月,石家庄市建设局作出《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元南路地区被划入石家庄市国泰住宅小区项目的拆迁范围,拆迁期限自2007年12月11日至2008年6月11日。拆迁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的估价公司经评估确定该地区市场基准单价为3410元每平方米,对于该补偿标准,李宇秋等5户居民均认为偏低,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李宇秋可谓是一个先知先觉的人,其强烈的维权意识指导其自学相关拆迁法律规范以及网络案例的操作规程后毫不迟疑地踏上法律维权之旅。2008年1月30日,李宇秋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为拆迁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同年2月25日,李宇秋再度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提交了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分别请求撤销石家庄市建设局为拆迁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拆迁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固定资产项目核准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为拆迁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相继作出四份《行政复议决定书》,结果完全雷同——予以维持。 自力救济以全线失败告终以后,李宇秋决定委托专业拆迁律师,挽救其“溃不成军”的维权大作战计划。2008年3月上旬,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正式成为李宇秋的拆迁维权代理律师。同年4月中旬,另外四户居民亦成为杨、王二律师的委托人。 一年半载有余的睿智维权行动如繁花似锦般纷纷扬扬展开之后,五位委托人均满意而归,拆迁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采取了房屋产权置换结合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100平米左右房屋产权置换,不找差价,另每户补贴5—8万元。 【办案掠影】 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介入案件后,抵达拆迁事发地进行了一番造访,了解到国泰住宅小区中的楼盘一部分将用于河北省公安厅的家属楼,另一部分则将作为商业楼盘进行赢利。在当地,这个拆迁项目是一只“大螃蟹”!不过,二律师也发现,这只“大螃蟹”在合法性的视野内存在着诸多盲点。或许,这场维权之战将步步维艰…… 办案第一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亮剑”之诉 介入案件之后,杨、王二律师迅速“亮剑”,于2008年3月10日将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推上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被告席,诉请法院判令撤销被告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告方主张:被告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没有履行必要审查义务,也没有进行公示、组织听证,其行政许可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之要求。 办案第二计:拆迁许可证与立项文件的“合璧”之诉 2008年4月21日,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拟将“诉讼进行曲”的旋律来得更为抑扬顿挫,再一次向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同的是,这一次的诉讼乃是《房屋拆迁许可证》与立项文件的“合璧”之诉,石家庄市建设局与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也因此“跻身”被告行列。至此,李宇秋等拆迁户们的诉讼时代俨然迈进盛夏季节…… 办案第三计:拆迁纠纷行政裁决程序的“阻击”之战 2008年4月22日,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石家庄市建设局申请拆迁裁决,被申请人包括李宇秋等三户委托人。很快,这三户便接到了裁决调解会的通知。要阻挡合法意义上的强拆,先要阻挡住合法意义上的裁决,那么,裁决调解会的慎重对待便是一个必然性命题。 王优银律师代理委托人参加了这一场不乏“司马昭”之心的裁决调解会。调解会议过程中,王律师有条不紊地摆出中止裁决进程的四大理由:其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诉讼、拆迁许可证诉讼、立项文件诉讼三大诉讼正处于审理过程中,在其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拆迁裁决的作出将缺乏合法的前置行政行为基础;其二,现定拆迁补偿标准低于正常市场标准;其三,裁决之直接合法依据拆迁许可证存在着立项、规划许可、国有土地使用许可等前置行为违法事由;其四,拆迁许可与行政裁决均未召开听证会。 在诸如此类的违法性批驳中,拆迁裁决最终“胎死腹中”!委托人们日夜悬心的强拆风险在这一刻消失殆尽…… 办案第四计: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卷土”之诉 强拆风险的悬念虽已消除,不过李宇秋等委托人及其代理律师的维权宗旨并不限于此。2008年5月初,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建设用地批准书诉讼。这一次,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也将进入“ *** ”的诉讼旋窝。进入庭审程序之后,李宇秋的二代理律师围绕被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未履行国有土地权收回程序、涉诉土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交纳税费、《建设用地批准书》上没有签发日期等核心观点对被告的行政行为层层予以合法性批驳。 继建设用地批准书诉讼提起之后,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向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申请中止审理已为开庭审理拆迁许可证一案。另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诉讼与立项文件诉讼自立案以后即陷入“冬眠”状态。委托人们,至此似乎在诉讼的喧嚣夹角中获得了暂时的静谧时光。 办案第五计:横空出世之非法强拆流血事件的“铁腕”应对 也许,风平浪静的表象总是隐藏着惊涛骇浪的真实。就在李宇秋等拆迁户安享短暂平和时光时,其距离河北省公安厅仅300米之遥的住宅楼便在一个黑夜被一群涉黑人员强行拆除。案发后,李宇秋等委托人迅即按照二律师的指导到公安机关立案。只不过,这一正当的寻求刑事救济行为以公安机关的不予立案宣告失败。李宇秋等人不禁对肩负着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之神圣使命的公安机关陷入信任低谷,而让他们无法预料的是,事件还会往更令人发指的态势发展——就在李宇秋等人立案“未遂”的次日深夜,四名手持菜刀棍棒的强壮男子冲进李宇秋家中,将李宇秋一阵暴打、刀砍,致使李宇秋右臂多处骨折,身上缝300余针,最终致残。 这一非法强拆流血事件发生之后,维权者们极其愤怒,但也无限惶恐。他们先后向石家庄市公安局、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河北省纪检委、河北省公安厅、河北省人大甚或首都北京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后,石家庄市公安局出面协调,由拆迁人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李宇秋进行逾三百万的损害赔偿。 办案第六计:建设用地批准书之诉与拆迁许可之诉的“双喜”尾声 2008年11月底,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建设用地批准书诉讼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了五原告的诉讼请求。2009年1月中旬,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亦忽略了原告方的中止审理申请,对拆迁许可证诉讼作出《行政判决书》,对涉诉拆迁许可证予以维持。“ *** ”胜诉难又多了两例例证。不过,迎难而上是专业拆迁律师们一贯的作风,因此,这两个诉讼被果断地提上二审程序。2009年4月中旬,建设用地批准书诉讼案二审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可了上诉方二代理律师的主张,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同年6月初,拆迁许可证诉讼案二审法院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亦采纳了上诉方所主张的一审法院程序错误事实而作出《行政裁定书》,撤销长安区人民法院所作一审判决,并发回重审。 2009年9月下旬,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李宇秋等五原告诉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一案重新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开庭审理。庭审中,杨在明律师与王优银律师根据新掌握证据——立项文件的取得晚于建设用地批准书的取得时间,对诉讼客体即被告所作建设用地批准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展开了更入木三分的论证。 最大化的违法压力在这一重审过程中玉汝于成,而这个“因”也便使得五原告以满意的调补偿安置条件与拆迁人达成调解,一并撤回拆迁许可之诉、立项文件之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诉的圆满和谐之“果”在2009年的10月之初应运而生! 【律师说法】 人类历史上有四次大的社会分工: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体现为畜牧业从大农业中的分离;第二次社会大分工体现为手工业从大农业中的分离;第三次社会大分工体现为商业从大农业中的分离;第四次社会大分工则体现为体力劳动的分离。虽然这是一个浩瀚的历史进化过程,但其衬托而出的一个真理则是专业化的重要性!因此我国博大精深的古文化中亦强调“术业有专攻”。 在拆迁维权中,专业化越来越被各类受众关注,其缘由在于由拆迁维权所引发的此起彼伏的社会事件证实了民间自力维权的成绩微小性,而相反借助专业法律人士之帮助而实现拆迁利益最大化的实例则日渐增多。单从结果论的角度看,本案所反映的也是一种拆迁户自力维权与专业拆迁律师法律维权的成败差异。 如何解释这种差异?笔者在这里引用一个压强原理加以阐释——一根针平放在手上是不会产生刺痛的感觉的,但如果将这根针扎在手上,就会令人痛得惊叫起来。 在普通拆迁户所选择的自立维权过程中,其自身的综合素养、关乎拆迁法律规范的了解程度、对拆迁人一方合乎规范的运作流程的知晓与否以及对本地区拆迁环境、拆迁政策的掌握深度本就已使得自立维权尤为艰难,更何况,“当事者迷”,其置身于拆迁利益格局之中,在维权手段的刚柔把握上难免欠妥。即使,个别拆迁户在前述各项维权障碍因素的存在上排除不谈,有优良的维权意识,自学拆迁维权中林林种种的知识与手法,且有冷静的思考,其依然很难实现拆迁利益的最大化。一言以蔽之,其不具备拆迁维权的专业性,难以将个案中的具体情形进行整合,而多数情形下其采取的维权行动只是宛若一根平放在手上的针,难以对博弈对方产生刺痛感。 与拆迁户的自力维权不同,专业拆迁律师往往能凭借其对拆迁法律规范的了解、对拆迁人一方合乎规范的运作流程的知晓以及涉案地区拆迁环境、拆迁政策的掌握在维权方略的安排上收放自如、有进有退,针对博弈对方的弱势力量进行合法打击,有如将一根针扎在对方手上,促使其在不能承受刺痛的情况下放弃与拆迁户争利,从而实现拆迁户的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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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有银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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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有银
  • 执业律所: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94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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