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军律师亲办案例
故意杀人罪
来源:李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3
浏览量:581


女子拒交40元停车费拖死管理员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案情介绍】12月12日,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被控故意杀人案件。公诉机关指控杨**(女,29岁)


因40元停车费,与停车场管理员丁某发生争执,将丁某拖死。
【控方观点】公诉人认为,根据当时车速的鉴定及杨**对周围环境的了解,她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当中


的间接故意杀人。为此,公诉人申请了鉴定人出庭作证。
【辩方观点】杨**的辩护人认为,杨**与被害人没有积怨,甚至并不相识,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和杀害的故


意,因为30元钱去剥夺他人生命不符合逻辑。同时,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杨**有杀人或伤害被害人的


故意,杨**对被害人的死亡所应承担的是过失责任,是过失犯罪。
【附带民事】本案中,被害人家属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88万元。杨**及其父亲表示愿意赔


偿。
【作者点评】李军律师认为,本案最大的争点在于,杨**是否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此乃故意杀人罪必备


的要件之一。
我们知道,犯罪的主观故意有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之分。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


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


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换言之,间接故意不是积极追求结果的发生,


但也并不排斥结果的发生,对之持放任心理。
本案公诉机关指控杨**有致死丁某的间接故意,意指杨**明知所驾驶汽车拖着丁某行驶可能会导致丁某死


亡结果的发生,没有采取措施避免结果发生,而采取放任态度拖着丁某继续行驶,结果导致丁某死亡。
站在控方角度,要指控杨**故意杀人罪,李军律师认为除了需要证明当时车速、周边环境及杨**对该环境


的熟悉程度外,控方还要证明:
1、犯罪动机、目的;杨**与丁某素不相识,只是因此次收费差距30元而发生争执,为了少交30元停车费


,是否就会产生放任丁某被拖死的心理状态?动机和目的上来看,确实有点牵强。不久前的**摔婴案虽也


是因小事而起,但**泄愤目的很明显。
2、丁某死因;报道没有提及丁某的死因鉴定,无从得知丁某死因细节:是被汽车拖带过程中摔倒死亡还


是在被拖过程中倒入车轮下被碾死,丁某与杨**驾驶的汽车何时分离、被拖行时间多久等等。从指控称是


被拖死而未提及倒入车轮下被撵亡来分析,应该指被拖过程中摔倒死亡。
3、因果关系;丁某被拖死与杨**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该是比较清楚的。
4、杨**当时是否确知丁某被拖带?根据报道来看杨**开始就知道丁某被拖带,报道还有段原文是这样的


:据杨**回忆,大概过了10秒钟,就听见“咚”的一声,她感觉丁某摔倒了。但因没有看后视镜的习惯,


再加上害怕,她并未停车。上述内容不管是杨**的供述内容还是采访时所述,都可以表明杨**是当时明知


丁某被拖带。
5、丁某收费40元是否为约定的价款?是否存在乱收费?报道中没有提及这一点,无从得知杨**事先是否


确切知道停车场收费标准,丁某有无乱收费。此细节不影响案件定性。
站在辩方立场,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为杨**辩护:
1、杨**的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都比较模糊。这一点从目前来看确实值得特别提出,尽管最终可能影响不


了案件的定性。 从报道来看,杨**与丁某之间并没有因为40元的停车费而发生较强烈对抗性质的争执,


不像**摔婴案中泄愤目的表现明显。
2、能否以过失来抗辩?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


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


种类型。
笔者认为在犯罪的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之间,是有共同之处的。此共同之处就是,两者都要求行为


人对结果有认识,即都明知可能会发生丁某死亡的后果,如是放任结果的发生就构成间接故意杀人;如是


轻信能够避免但没用避免就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间接故意对结果的认识上要高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两者最主要的区别在于:间接故意不排斥死亡结果的发生;过失则是排斥、不希望看到死亡的结果,即对


死亡后果所持态度不同。
但是从报道的信息来看,杨**在明知丁某挂带在车上被拖行后,仍然继续行驶而没有采取任何防止结果发


生的措施,是不符合过于自信的过失之要求的。没有采取任何避免措施,即意味着放任结果发生,而非排


斥结果的发生。如此,杨**的主观上更符合间接故意。
因此,笔者认为以过失来为杨**辩护的话,是难以发挥辩护效果的。如果换做笔者,就目前掌握的案情,


我会采取务实的态度,从其他方面为其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可能。当然,这首先取决于委托人及当事人


的态度,辩护策略是需要沟通的。
3、被害人丁某过错的认识上。丁某有无过错?这个过错是否严重到足以影响量刑甚至定性?如果存在过


错,要不要提及、如何提及?这些都需要辩方慎重考虑。从索取40元停车费(哪怕他就是乱收费也好),


笔者认为丁某的过错属于一般的过错,显然要轻于**案中被害人母亲的过错。另一个角度看,丁某将自身


置于险境,不可能不认识到这样做的风险。这样的话,丁某的过错就会加大,但此类过错与起因类过错有


所不同,量刑上也会有所区别。
对案件分析至此,笔者认为杨**及其家人应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结合杨**的主观恶性并不深


,手段也不恶劣,争取从轻处罚完全是可以的。
案件最终结果上,笔者认为该案量刑应在十至十二年,可谓之罚当其罪。预测该案结果也应在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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