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原告卢某于2008年期间向刘某出借现金1000元整。刘某偿还部分借款后就剩余8000元借款向卢某出具借条一份,承诺与2009年4月30日之前清偿全部借款,借条内容中卢某姓名中的一个字出现笔画错误。在上述借款到期后,刘某因为突发疾病不幸去世。原告随即将刘某的儿子刘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某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借款。
【审判经过】:庭审中,针对原告出具的借条,刘某某对于其父亲生前的签字不予认可,认为不是其父亲的签字。刘某某当庭支出,借条中的债权人卢某与原告卢某的名字并不相同,存在一字之差,因此,原告并不是本案中的适格原告,要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作为原告卢某的代理人,本律师即向法院提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法律所规定的借款凭证必须具备的形式要件中并不包括“债权人姓名”这一内容,也就是说,即使本案中的借款凭证上没有书写卢某的姓名也不影响借款凭证的效力。况且,根据日常的交易惯例,借款凭证的持有人即为合法的债权人。因此,本案中的借条是合法有效的借款凭证。关于借条中刘某的签字是否为本人所签,应该由被告刘某某向法庭通过其父亲生前的笔迹材料并可以向法庭申请鉴定,但是本案中,刘某某并未要求鉴定。
【判决结果】最终,法院经依法审理,认可了原告律师提出的代理意见,并且,基于刘某某未向法庭提交笔迹鉴定结论等证据证明借条上不是其父亲签字的事实,法院认可了借条的真实性,并判决被告刘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的借款。至此,原告卢某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