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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诉运输公司客运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张佩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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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林某购票乘坐乙运输公司的长途客车,途中由于犯罪嫌疑人在车上对于车上人员进行抢劫,致使林某轻微伤,凶手逼迫司机停车后逃逸。司机送林某到医院就医,并到派出所报案。后林某提起诉讼,认为其购票乘坐乙运输公司客车,双方形成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乙运输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所以要求乙运输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损失及后续治疗费。

【律师在法庭中的答辩】:承运人赔偿责任的负担条件。

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的“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按照法律文义解释原则,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受到的伤亡:二是旅客的损害应为与“运输过程”有因果关系的伤害。

从运输业的履约程序来分析运输过程的概念,其应当包含三个要素:时间、空间、行为。欠缺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能构成运输过程。同样在运输工具内,非运输行为造成的伤害也不属于运输过程的伤害。第三人在运输工具内实施的伤害就属于非运输过程的伤害,不属于承运人提供运输服务瑕疵。承运人责任应当具体概括为,汽车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当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相关安全技术标准的运输工具、人员和方式安全运送旅客。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应当勤勉履行道路运输管理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运输职责,以专业人员的标准合理注意,避免发生交通事故。但是,保证旅客免受来自第三人的不法侵害属于治安管理的范畴,不属于承运人向旅客提供的运输服务的范围。第三人等不法侵害造成旅客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经依法审理,依法驳回了林某要求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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