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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整岗位的经济补偿如何支付?
来源:高海歆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2
浏览量:729

【以案说法】

张某于2013年进入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包装工。后在工作中受伤,单位调整岗位让其做清洁工。张某不愿意,继续从事包装工作。后公司以其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依照公司规定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张某申请仲裁,请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如何判断调整工作岗位的合理性?

【律师点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中,公司调整张某的工作岗位,并不属于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既未与张某协商一致,也不符合合理诚信原则,因此公司以张某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甲公司应当依法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XXXX元。

【案外学法】

一、调整工作岗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劳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均规定工作内容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调整工作岗位,可能意味着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具体职责与职务发生变动,从而引发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因此调整工作岗位在法律性质上应当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

二、调整工作岗位应符合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调整工作岗位是变更劳动合同应有之义,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工作岗位,这也是调整工作岗位的基本原则。

三、调整工作岗位的法律风险。

用人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单方决定将劳动者工作岗位作相应调整,尤其中小企业很少考虑到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很难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强行调整工作岗位,损害劳动者权益,经常遭到劳动者拒绝,由此可能导致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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