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承富律师亲办案例
土地确权申请书
来源:杨承富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6
浏览量:7405
土地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唐文勇 该村主任 电话:8646122 被申请人 :汇川区大连路街道办事处坪山社区(原高桥镇坪山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守会 该社区主任 申请事项:请求对位于衡阳路17号大院的原坪丰村办公楼主楼(1—4层)的房屋占地的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 事实与理由: 一、土地使用权发生争议的原因。 1998年,市委办、市政府《关于调整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区域的通知》(市办发【1998】21号)文件明确:“现长征镇所管辖的坪丰村大坪、大山、尖山等3个村民组成建制划归开发区管理。从文到之日起,20天内做好交接工作”。同年10月1日,原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发了《关于建立高桥镇坪山村民委员会的批复》(遵开发函字【1998】6号)文件,将原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所辖大山组、大坪组、尖山组成建制纳入汇川区高桥镇管辖,三个村民组于1999年1月组建成高桥镇坪山村民委员会,2005年5月更名为坪山社区。被申请人现要求对原坪丰村集体资产进行分割,双方遂产生争议(包括衡阳路17号大院的原坪丰村办公楼主楼(1—4层)的房屋)等。 二、衡阳路坪丰村民委员会原办公楼属申请人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 1986年以前,衡阳路坪丰村民委员会原办公大楼建设用地是东方红砖厂(上世纪60年代创建,属国有性质)下属五七厂租用的土地。以后,坪丰村民委员会又从东方红砖厂下属五七厂租用,作为坪丰村汽车客运车队(长征客运车队)停车场。坪丰村汽车客运车队是坪丰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创建的集体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资产、费用和负债是由坪丰村民委员会自行承担。到1991年10月,长征乡人民政府下达“关于坪丰村新建办公楼的批复”,同意坪丰村民委员会自筹资金30万元,在大山村民组(原长征客运车队范围内)占地1.35亩新建1700㎡的村办公楼。按照批复精神,坪丰村民委员会开展了坪丰村汽车客运车队的破产清算和劳动力安置,协调五七厂下属东方红砖厂用地等工作。原村办公楼修建范围为“东至一二号土窑,西至许国志房后壁坎,南至长征三厂公路边,北至许国琴房前,近三亩地”。另外,该宗地是在1983年第一轮家庭承包土地协议之外,因此不属村民承包土地。因此,该宗地依法应认定为申请人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地上修建的办公楼的所有权依法属申请人集体所有。 三、根据法律规定,该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法属申请人村集体。 遵义市土地管理局遵市土【1995】17号文件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行政区划变动未涉及土地权属变更的,原土地权属不变。明确该宗地性质属村集体所有。因此,大山组虽因行政区划为汇川区,但原土地权属仍属申请人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原坪丰村大山村民组作为一个村民组,不具有享有和使用村集体土地的主体资格。坪丰村民委员会原办公大楼所占用的土地依法应属于村集体所有。 四、申请人对修建衡阳路17号大院的原坪丰村办公楼主楼(1—4层)进行了实际投资。 申请人提出申请及政府批复申请人自筹资金30万元【祥见1991年9月25日申请人写给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遵义市土地管理局的《申请》和1991年10月4日遵义市长征乡人民政府长府(1991)第18号《关于平丰村新建办公楼的批复》】,申请人与詹正国联合建房(祥见1991年9月24日《联合建房合同书》),由申请人向詹正国借款30万元作为自筹资金,借贷关系成立,后因无钱偿还,申请人用分得的部分房屋以物抵债。因此,申请人对该办公楼不但进行了实际投资,而且对长征客运车队进行了破产清算和劳力安置【祥见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事务所遵开社审字(1996)第17号审计报告】。 五、争议房屋是申请人提出申请,并得到政府批准修建的村办公楼。该办公楼是政府批准给申请人修建的办公楼,而不是批给被申请人的。 六、申请人作为土地的所有者和发包方,争议土地的所有权属申请人而非被申请人。且该办公楼占地不是原大山村民组农民承包地,申请人也没有发包给被申请人的任何村民。 该地是申请人村集体土地(祥见1987年8月28日申请人与遵义市长征客运车队所签《建房协议书》、1986年9月20日申请人与东方红砖厂劳司所签《协议书》和1991年10月12日申请人写给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遵义市土地管理局的《申请》)。申请人对原长征客运车队进行了破产清算和劳力安置并办理了有关建房手续(祥见申请人1991年9月25日《关于新建办公楼的报告》和遵义市长征乡人民政府1991年10月4日长府字(1991)第18号《关于坪丰村新建办公楼的批复》)。因此,该办公楼属申请人村集体所有。 七、该办公楼(除申请人借用第三层两间给被申请人外,第三层其余部分被被申请人强行占用至今)一直由申请人管理、使用至今。 根据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同时要充分考虑资产形成的过程,从有利于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实事求是地进行。从坪丰村民委员会原办公楼作为集体资产的历史形成过程看出,坪丰村民委员会既是该村集体资产的主体,也是村委会原办公楼的建设主体。从集体企业创建发生投入、经营、管理、承担债务到村办公楼修建等行为,并未委托原大山村民组。因此,村办公楼作为集体资产,依法应由申请人管理和使用。从上述几点可知,衡阳路17号大院的原坪丰村办公楼主楼(1—4层)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均属申请人,且申请人对修建该办公楼进行了实际出资,根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该办公楼依法应归坪丰村委会所有和管理。 综上,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上述房屋占地的土地权属已发生争议,为防止村民之间发生流血冲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本案因涉及红花岗区与汇川区两区之间村与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争议,特依法向遵义市人民政府申请确权,请依法受理并作出处理决定。 此致 遵义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遵义市红花岗区长征镇坪丰村 村民委员会 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 附件: 1、坪丰村民委员会租用东方红砖厂劳动服务公司大山村民组的土地做停车场的协议; 2、坪丰村民委员会汽车队与东方红砖厂劳动服务公司协议; 3、遵义市长征乡坪丰村民委员会写给遵义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遵义市土地管理局修建办公楼的申请; 4、长征乡人民政府关于坪丰村新建办公楼的批复; 5、长征乡坪丰村委会与建房资金投资代表詹正国签订的联合建房合同; 6、规划图; 7、遵义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事务所遵开社审字(1996)第17号审计报告。
以上内容由杨承富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杨承富律师咨询。
杨承富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820好评数8
  • 咨询解答快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12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杨承富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289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北京-北京
  •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古大观A座12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