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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漏诊胎儿双下肢胫骨缺失、先天性心脏病,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例
来源:唐泽光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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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前检查漏诊胎儿双下肢胫骨缺失、先天性心脏病,导致新生儿缺陷出生,医院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案例

原告:患者吉某、吉某父母,代理人: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唐泽光
被告:河北省玉田县某医院
【案情回顾】
2010年初李某怀孕,7月11日(27周)在河北省玉田县某医院进行四维B超检查,医生说一切正常。随后于8月27日、9月2日、9月6日在该医院做过四次B超,医生告知正常。2010年9月10日李某在该县健民医院剖宫产下吉某,发现新生儿双下肢畸形,建议到上一级医院就诊。2011年1月29日在河北省玉田县某医院超声心动检查发现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先心病。2011年2月10日在唐山市某医院超声检查发现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主动脉瓣二叶畸形伴狭窄、卵圆孔未闭、二尖瓣中量返流。2011年4月在北京某医院拍片子发现吉某双下肢胫骨缺失,门诊诊断为双侧胫骨发育不良、双侧马蹄足、膝关节屈曲脱位、双髋骨发育不良。患儿双下肢残疾,不能行走,心脏需要做手术。原告认为,被告河北省玉田县某医院在产前检查中未发现胎儿下肢胫骨缺如和先天性心脏病,导致吉某缺陷出生,给吉某及家属造成巨大痛苦和损失,为此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责任。
《鉴定意见》
为明确过错及因果关系,法院委托北京某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李某怀孕期间做了四次超声检查,医生均未发现异常,可以明确被告未发现胎儿先天性心脏病及双下肢胫骨缺如。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和室间隔缺损范围微小,在胎儿期通过超声难以诊断,且出生后缺损已闭合,而动脉导管未闭属于出生后才能确诊的疾病,故医院产前未能确诊患儿先天性心脏病不存在过错。孕中晚期胎儿四肢长骨已发育清晰可见,医院超声检查未发现双侧胫骨缺如属于漏诊,存在过错。先天性心脏病及双下肢畸形均为自身发育缺陷所致,与被告的产前检查过错无关。但产前检查过错与缺陷婴儿的出生有关,对患儿父母健康生育选择权具有直接影响。因本案医疗过错行为影响的是父母对患儿出生与否的选择权,存在决定分娩和终止妊娠两种结果,是患儿父母基于医院检查结果和内心意愿的自主决定,故无法对产前检查过错进行参与度评价。患儿双侧胫骨缺如构成四级伤残。心脏手术费用需3-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进行四次产前超声检查均漏诊吉某双下肢胫骨缺如,存在过错,与吉某的缺陷出生存在因果关系,影响了吉某父母的健康生育选择权,如被告不漏诊,吉某父母必然选择终止妊娠,可避免吉某缺陷出生后果,故被告应对吉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吉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心脏手术费、精神抚慰金共计460528.06元,驳回原告吉某父母的诉讼请求。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双方达成和解,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50万元。
【律师点评】
本案关于医院产前检查存在过错不存在争议,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也没有争议。从法律角度分析,本案中赔偿主体和赔偿范围值得讨论。先天性心脏病和胫骨缺如是胎儿孕育过程中自然发生的结果,并不是医疗行为造成的,所以,不存在医疗行为直接造成先天性心脏病和胫骨缺如损害后果。但产前检查没有做出正确诊断,直接影响了父母对于先天性缺陷胎儿出生或终止妊娠的选择,最终结果是造成新生儿缺陷出生。那么,谁应当成为起诉的原告?可以向医院主张哪些赔偿?本案中法官认定医疗过错与吉某的缺陷出生有关,影响了父母的健康生育选择权,故被告对吉某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责任,判决被告赔偿吉某46万元,而驳回了吉某父母的起诉。法院判决的逻辑和说理不充分。但该判决结果对类似案件具有借鉴意义。
本案提醒具有产前筛查和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加强医务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加强责任心教育,产前检查认真仔细,尽量避免漏诊。
撰稿人:北京市金栋律师事务所
唐泽光
201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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