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诺律师亲办案例
学校安排实习期间受伤赔偿案例
来源:王一诺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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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专院校尤其是高等职业技术院校,每年都会与企业合作,安排即将毕业的学生到企业实习,学生仍然要交纳学费,接受实习的企业与学校建立合同关系,企业多少会发给实习人员一些报酬。这是目前很普遍的社会现象,但一旦实习学生受伤,赔偿问题便不可避免,先协商,协商不成,只能诉诸法院。 2009年下半年,本律师就办理了一例这样的案件,首先要分析实习学生和学校和企业之间存在何种法律关系。学生向学校缴纳学费,没有毕业,身份仍然是学生,和学校之间是一种教育与受教育的合同关系,学校对学生的学习活动有组织管理的义务,并应当教育学生注意安全等。学生和企业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也不构成劳务雇佣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不能按《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经过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同意赔偿各项经济损失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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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诺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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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269号东图大厦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一诺
  • 执业律所: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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