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是广东珠海一职工,2012年在阳江与客车追尾,公安交通部门因张某无牌无证违章载人被认定负事故次要责任,客车司机(车主)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13年张某治疗终结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进行伤残鉴定,因调解不成,故张某决定到法院通过诉讼解决。
【以案说法】
在交通大队主持调解时就交通事故认定、伤残鉴定均已依法做出且双方均已认可,双方的争议主要是适用标准的争议,张某主张适用珠海的赔偿标准,而客车主主张在事故发生地应采用阳江的赔偿标准。
这是一起典型的侵权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此规定,交通事故案件管辖法院是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
任何诉讼在诉前都要充分考虑诉讼风险及可得利益。怎样才能节约诉讼成本而保证诉讼利益的最大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3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法院。在此提醒各位,事故发生后不要盲目调解与诉讼,一定要弄清楚管辖法院与自己的主张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