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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借贷纠纷出借人的举证责任
来源:吴飞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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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往来越频繁,资金流通越活跃,当银行金融渠道借款困难时,民间资本介入短期金融借贷,个人企业融资在发达地区十分常见。借款人出于种种原因,无法偿还到期借款导致的民间借贷纠纷比比皆是,尤其是大额度现金借款纠纷,通过本律师处理的实际案例分析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即债权人的举证责任。

胡某,无锡市北塘区人,家境殷实,通过熟人介绍认识做建筑生意的刘某,非无锡籍。刘某因生意周转需要,从2009年起多次向胡某借款,少则数万,多则十多万,双方虽未签订实际短期借贷合同并未约定利息,但刘某还款及时,且支付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数倍的利息,故胡某对其颇为信任。2013年初,胡某出借给刘某的二十余万现金,约定3个月后偿还,但至期刘某因周转不灵未及时归还,胡某数次催讨后,胡某要求刘某及其无锡籍女友王某共同签字出具借条,答应201311月前分数次还清。嗣后刘某未曾归还借款或支付利息,胡某向王某所在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二十余万并支付相应利息。王某抗辩其不认识胡某,且未曾向其借款,该借款事实不存在。本案尚在审理阶段,但其中原告债权人出于自身考虑没有将刘某列为被告导致事实部分举证相对不力。

在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通常发生于熟人朋友之间,双方在借款的过程中,相互彼此信任或出于情面考虑,不注重合同的签订和保留履行义务的证据,其中很常见的事实争议就是借贷所涉金额是否已经支付或全额支付。出借人仅凭借条原件要求被告支付大额借款,没有其他转账凭证证据等,很难在实践中获得法院支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要求出借人到庭陈述借款事实,数额,是否有其他在场人员,是自身储备的现金或银行提款的现金等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以及庭审辩论的情况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具体大额的界定,鉴于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出借人个人经济能力差异,一般由法官在合理限度内自由裁量。

结合本案,原告胡某出借给刘某的款项其诉称系自身家内常备,没有银行相应提款记录,且没有其他人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交付了现金给刘某,且是事后催讨下,刘某与王某一并出具了借条。二十余万借款在无锡可以认定为大额现金借贷。根据江苏省高院审理非金融机构借贷的若干意见以及参考无锡市中院关于民间借贷的指导意见,对于数额较大的借贷,债权人应当对借贷金额、期限、利率以及款项的交付等借贷合意、借贷事实的发生承当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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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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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欣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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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20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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