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诺律师亲办案例
绑架罪成功辩护案例
来源:王一诺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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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下半年,本律师为绑架罪被告人之一辩护,该案为团伙犯罪,有分工,有组织,在本次案发前其他被告人就曾经多次作案,一直在逃。我的当事人是第一次参与绑架,这次绑架只是进行了预谋、分工、借车、踩点等犯罪预备工作,在已经确定绑架对象并掌握了其行踪尚未采取绑架行动时,被便衣撞到。 公安机关认为该案属于犯罪未遂,向检察院建议审查起诉,检察院收到案件后,我们多次向检察院提出该案不属于犯罪未遂,而应当定犯罪预备行为,因为当时刑法修正案还没有对绑架罪修改,一旦构成该罪,最低量刑就是10年,即使减轻,也应当在5年以上,犯罪预备行为就轻多了,可以3年以上10年以下量刑。检察院人坚持按犯罪未遂提起公诉,法院审判阶段我们的担子更沉重了,被告人父亲和妻子近乎绝望的目光不时在我眼前晃动。 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形态,主要是刑法理论上的区分,刑法中规定并不明确,两者的界限不明确,容易产生争议,只有刑法理论功底比较深厚的法官才能做出符合法理的划分,把希望寄托在法官身上。但通过我们和法官的交流,我们发现,法官理论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好。只能多提供一些刑法知名学者的意见,以期法官能够接受。经过反复的沟通,法官最终接受了专家的意见,本案认定为犯罪预备行为,我的当事人被判处缓刑,宣判后,被告人的父亲和妻子喜极而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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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一诺律师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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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济南市经四路269号东图大厦9楼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一诺
  • 执业律所:
    山东垠鹏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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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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