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集撰稿人系周书玲律师,所涉及的案例系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各位读者请勿对号入座)
案情介绍:
2013年7月1日,被告某油漆商行向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提起仲裁,诉称:2013年3月25日,原告谢某在向客户刘某进行导购时,故意夸大产品性能,隐瞒实际情况,做出虚假承诺,诱导客户下单,以致该客户使用油漆后实木板材和线条出现大面积不同程度的开裂,继而向被告索赔,被告因此承担了27545元的赔偿。被告请求裁决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27545元。后仲裁委作出西劳仲案字[2013]第##号裁决书,裁决原告赔偿被告经济损失12992.5元。
原告认为,西劳仲案字[2013]第##号裁决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本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27日进入被告处工作,担任导购员一职,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4月29日被告违法解除了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原告在任职期间,严格遵守了被告的日常工作流程及劳动纪律,履行了劳动职责,不存在任何过错。被告在仲裁时诉称的“原告故意夸大产品性能,隐瞒实际情况,做出虚假承诺,诱导客户下单”等均是不属实的,原告并未实施上述行为。作为仲裁定案关键证据的刘某出具的证明材料,其实质上为证人证言,刘国权应出庭接受法庭调查。被告夸大损失,其主张存在27545元损失的证据不足。原告不服杭州市西湖区劳动仲裁争议委员会作出的西劳仲案字[2013]第362号裁决,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被告的各项仲裁请求,判令原告无需赔偿被告任何经济损失。
案情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原告是否实施了违反职责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若要赔偿,原告应承担多大的赔偿金额?
审判结果:
本案与被告诉原告无需支付双倍工资、经济赔偿金案件同时进行调解。本案中,原告无需赔偿被告任何经济损失;另案中,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1.8万元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