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XX律师事务所接受宋炎林的委托,指派我们做为宋XX的代理人参加诉讼,我们认为:被告驱赶、威胁原告是造成原告脑出血的直接诱因,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出如下代理意见法院审理时参考:
一、 被告驱赶、威胁原告是造成原告脑出血的直接诱因,依法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被告利用其强势地位,不仅不结算工程款项,还驱赶、威胁原告(见证人证言),被告的上述行为是造成原告脑出血的直接诱因。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即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经法医鉴定:被告的行为与原告脑出血因果关系及参与度为15%,故被告应对原告的伤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 被告恶意拖延工程结算以达到拒付工程款的目的,是本案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告应对本次纠纷负主要责任。
本案工程2013年4月20日竣工,2013年4月28日交付使用。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原、被告应从4月28日开始工程总结算,原告在长达3个月的时间里多次找被告结算(见证人证言),均被被告拒绝,被告企图多方压价、故意拖延工程结算,以达到拖欠工程款的目的。故被告恶意拖欠工程款是本次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次纠纷负主要责任。
以上论述,供法院合议时参考。
代理人: 湖北XX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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