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损害赔偿案民事起诉状
来源:李书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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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起 诉 状原告:赵X,男,33岁,汉族,驾驶员,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永清大街铁路十九局宿舍。电话:被告:张X,女,汉族,50岁,户籍所在地: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17号。现住:沈阳市张士货站XX货站。电话:诉 讼 请 求一、 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人身损害赔偿费用合计人民币218282.22元。二、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 实 与 理 由原告赵X是被告张X雇用的司机,驾驶被告所有的挂靠在通辽市XX汽车运输公司名下的蒙GXX号运货汽车,往返于通辽市至沈阳市之间。2009年6月7日,原告驾驶蒙GXX号汽车在辽宁省抚顺市钢材市场装运钢材过程中被砸伤右手,入沈阳医学院奉天医院住院治疗33天。在此期间,共花费医药费47245.72元,沈阳市门诊医药费1310元,交通费530.5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9000元,营养费1320元,伙食补助费165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后经通辽市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七级伤残。残疾赔偿金115448元,精神赔偿金1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19778元。被告张亚洁在事发时垫付35000元给原告,原告为其出具欠款一枚,并承诺原告由此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其承担。但出院后原告向被告索要各项费用时,被告却拒不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作为原告的雇主,就应当对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医药费47245.72元,沈阳市门诊医药费1310元,交通费530.50元,护理费2000元,误工费9000元,营养费1320元,伙食补助费165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残疾赔偿金115448元,精神赔偿金12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19778元,合计人民币218282.22元。此致科尔沁区人民法院起诉人 赵X 2010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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