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因涉嫌盗窃罪一案,其亲属聘请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武平为其提供辩护,李武平律师提出的王某认罪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得到法庭采纳。
【审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 011)海中法刑初字第XX号
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字[2010]第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郭某犯盗窃罪,于2 0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X、代理检察员曾XX、蔡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李武平、被告人郭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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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根据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xx年x月xx日起至2 0xx年x月x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xx年x月xx日起至2 0 xx年x月x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尚未追回的赃款、赃物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