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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成功达到缓刑效果

作者:冯松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3-12-09 09:56 浏览量:1035

基本案情
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2XX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肇庆高新区(大旺)某工厂附近,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00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
律师辩护意见
经过会见被告人及对案件材料的阅卷,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行为及事实均没有异议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董某某、宋某某系虽是持刀抢劫,但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均为初犯,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宋某某还是在校学生,符合缓刑条件。而且考虑到被告人主要是因上网吧需要网费而诱发了抢劫犯罪;二被告人长期迷恋网络游戏,网吧等场所与其犯罪有密切联系;如果将被告人与引发其犯罪的场所相隔离,有利于家长和社区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有效管教,预防再次犯罪;被告人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平时自我控制能力较差,对其适用禁止令的期限确定为与缓刑考验期相同的三年,有利于其改过自新。因此,建议适用缓刑并禁止二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

裁判结果
四会市人民法院采纳律师辩护意见,于2013XX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时禁止董某某和宋某某在36个月内进入网吧、游戏机房等场所。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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