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黄XX,男,汉族,1976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省XX市XX号,身份证件号:XXXX。
被告一:石XX,女,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XX号,身份证件号:XXXXX。
被告二:刘XX,男,196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中山市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
事实与理由:
2012年6月21日,原告与被告xx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下简称“该合同”),双方约定被告将其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沙溪镇XX幢XXX房(以下简称“该房屋”)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人民币55万元。原告、被告一双方在该合同中对付款方式、登记过户手续办理、违约责任等作了明确约定。
合同签订当天,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一支付了定金人民币30万元整。但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届满后,被告一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一,但被告一屡以各种理由拖延办理。至今,被告一仍未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一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一支付违约金。
【办案思路】
鉴于被告一与原告之间买卖合同签订于被告一和被告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被告一对外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因此,主张被告一与被告二对购房定金及利息、违约金和本案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处理结果】
通过证据收集、与被告的接触,最终在法院调解下被告退还了购房定金30万元及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