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夫妻一方将自己原有的房产加上配偶名字,离婚时导致分割纠纷的颇为常见,但对此如何处理却观点不一。
【典型案例】
李XX于2004年5月经人介绍与被告王XX相识,感情迅速升温,双双坠入爱河。为了表达对王XX的爱意,结婚之后李XX及其父母将按份共有的一套房产加上了王XX的名字,李XX的份额从原来的三分之一变成了双方各占六分之一。两人很快步入了婚姻殿堂。好景不长发现,双方在价值理念、待人接物以及性格脾气等方面有很大不同。后李XX提出离婚诉讼,但在诉讼中被告王XX却提出要分割李XX及其父母的房子。诉讼中王XX认为,根据房产证上面的登记,自己已经占有该套房产的六分之一,且因为要照顾孩子,故认为该套房产应为自己所有。
【案例评析】
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房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照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针对此类案件,不管是婚前加名还是婚后加名,本律师认为在离婚时对该房产的分割应该综合考虑三个最主要的因素:
①双方结婚的时间长短;
②双方感情破裂的诱因是否系一方有过错;
③未对房产出资一方对家庭日常开销的负担及贡献价值。
在综合以上三种因素后,判定未出资一方在离婚时能够获得的房产份额。这样既保护了出资一方的财产,又维护了未出资一方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