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锦春律师亲办案例
毛伟寻衅滋事案解析
来源:陈锦春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9
浏览量:1264
[基本案情]2009年11月7日凌晨,犯罪嫌疑人毛伟因琐事与廖春华在龙游县龙洲街道人民路银丽宾馆三楼客房发生纠纷。廖春华打电话叫来叶涛(另案处理),叶涛又叫来许云飞、汪小东两人赶到银丽宾馆并大声叫犯罪嫌疑人毛伟打开房门,毛伟因害怕被打而未开门。叶涛、许云飞、汪小东、廖春华等人遂下楼走到宾馆外,犯罪嫌疑人毛伟随后也走到宾馆外并叫廖春华等人不要走,双方又发生争执。争执期间,犯罪嫌疑人毛伟接到鄢卫兵的电话,并告诉鄢卫兵其被人殴打。鄢卫兵即带犯罪嫌疑人胡晓东赶至宾馆,并叫双方算了。犯罪嫌疑人毛伟自觉吃亏,用手去拉许云飞的肩膀,许云飞随即打了毛伟一巴掌,双方续而发生扭打。在扭打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毛伟、胡晓东用拳头殴打许云飞脸部,致其鼻子受伤。许云飞怕被再打,沿人民路往北逃跑,犯罪嫌疑人毛伟即跑步追赶许云飞。叶涛见状,便驾驶一辆黑色轿车追上毛伟并将其撞倒在地。 案发后,叶涛于2009年12月21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犯罪嫌疑人毛伟、胡晓东分别于同月23日、30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 经鉴定,许云飞鼻骨粉碎性骨折、毛伟门牙两颗脱落,均构成轻伤。侦查机关以毛伟涉嫌寻衅滋事罪(累犯)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一、全案证据,可以证实毛伟、胡晓东缺乏滋事故意,理由如下: 首先,毛伟并没有主动纠集人员参与殴斗,其在电话提及自已与廖春华等人有冲突的事的目的是为了平息事态,这一点同样可以从叶涛的供述、鳗鱼的证言中得以证实,鳗鱼等人到达案发现场后即开始“劝架”,其后胡晓东动手殴打毛云飞,原因系许云飞先动手打毛伟耳光,属于帮助毛伟伤害对方行为。 其次,在宾馆中双方人员力量对比上分析廖方人员是占有优势的,毛伟等人处于弱势,而且叶涛、许云飞系被纠集而来,具有较为明确的滋事故意,这一点从随意拍门行为、在大厅守后、随意动手殴打毛伟等行为分析得出,这一点汪小东、廖春华的证言、叶涛的供述有了比较明确的指向; 再者,从现有证据,尤其是监控录像,可以分析得出,在宾馆门口、马路上,均是对方人员先动手,犯罪嫌疑人毛伟和胡晓东只是还击。 最后,许云飞被殴打后,毛伟确有追逐行为,但辩护人认为仅以此认定其滋事故意证据不足,理由有三:一、全案中,毛伟被许云飞用打耳光的形式侮辱在先,而且有数次,存在报复心理人之常情,而且自始自终毛伟的目标是明确的,只针对许云飞;二、追逐距离不远,追逐过程被农行门口的监控录像全程拍摄,众所周知,监控摄像头拍摄的距离是有限的;三、对方人员不是被动被追的,叶涛驾驶汽车从毛伟后面撞其,这说明,并非属于一方打输了,另一方趁势滋事的状态,只是互殴过程的延续。 认定毛伟缺乏滋事故意的言辞证据有: [毛伟供述:(当问及鳗鱼为何会来)我之前打过电话给“鳗鱼”让他过来带陈平的; 胡晓东供述:在车上的时候,陈平打了个电话给“鳗鱼”说是让“鳗鱼”去银丽宾馆那里带一下他回家。 “鳗鱼”就让他们不要打,还说我们就要到了 陈平证言:毛伟起来和他们吵起来了,这时“鳗鱼”打电话给毛伟,后来毛伟还把手机给对方的一个人接 (问及鳗鱼是怎么来的)是我和毛伟到宾馆的时候毛伟就打电话给鳗鱼了,叫他来接我的 许云飞证言:毛伟就把手机给我接了,鳗鱼问我是谁,我说我叫飞飞,他叫我们不要动手,他就到了] 综上,辩护人认为,综合全案分析,毛伟、胡晓东等人的行为系在对方滋事过程中的反击行为,即对方滋事在先,立足于受侵害方、弱势方的前提下认定滋事故意理由不足,另外,由于毛伟、胡晓东缺乏滋事故意,认定其行为为故意伤害比较准确。 [辩护成果] 人民检察院认同、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审判阶段的辩护意见] 毛伟故意伤害案辩护意见 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被告人的委托和游龙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被告人毛伟的辩护律师。今天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 在开庭前,我们认真查阅了法庭提供的案件材料,会见并仔细听取了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今天,又参加了本案的庭审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刑事诉讼活动,我们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并形成了对本案的辩护意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列举的证据均无异议,但对本案的定罪量刑,有以下几点意见,请法庭能与审核并采信: 一、本案的发生系因廖春华、许云飞等人的无端挑衅和随意殴打被告人直接引发的,被害人本人对此具有重大过错,据此可对被告人酌予从轻处罚。案件中,廖春华等人深更半夜宾馆里大声喧哗过错在先,被告人毛伟对此口头制止并无过错;廖春华等人心存不满纠集人员在大厅守候,徐云飞等人不分青红皂白随意殴打毛伟,过错在先;另外,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监控录像清楚地记录下了宾馆门口发生的事实,即胡晓东等人赶到现场并组织劝架,但徐云飞等人依旧我行我素先动手殴打毛伟一巴掌,两被告人系在对方的情一再蓄意挑衅滋事情况下还手殴打许云飞的,这是符合年青人性格特征的行为,希望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对此予以充分考虑。 二、被告人毛伟、胡晓东分别于2010年3月10日、3月2日,与被害人毛云飞和廖春华已达成人身伤害赔偿协议,且得到了被害人及廖春华的谅解,并肯求司法机关对两被告人从轻处理。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若干意见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三、本案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从被告人到案后的第一份笔录就可以看出被告人到案后,当日即如实供述了其将被害人殴打致伤的全部犯罪事实。这表明,被告人能够坦白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 此外,被告人在公安机关侦查和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始终坚持诚恳的认罪态度,积极配合办案人员办案,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审判员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认罪。结合其案发后能够主动积极地与被害人联系,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这都表明,被告人已经深刻认识到了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对自己的罪行感到万般后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 四、本案被告人系初犯,没有前科劣迹,只有初中文化水平,匮乏法律意识。被告人农民出身,只有初中文化水平,缺乏法律意识。公安机关的户籍证明也证明被告人“没有前科”。由此可见,被告人之所以涉嫌犯罪,完全是由于其年少轻狂,遇事容易冲动,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造成的。且属于初犯,具有较强的可改造性,能够通过教育改造,回归正常的社会生活。 审判员,综合以上事实和理由,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虽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但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人毛伟也是受害人,且被告人具有坦白和明确的认罪、悔罪表现,属于初犯,其本人已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被害人对被告人也予以谅解。鉴于本案和被告人的以上情节,辩护人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判处其适用缓刑!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到此,谢谢审判员! 辩护人:陈锦春 二OO一年五月十三日 [案件处理结果] 2010年5月13日龙游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毛伟犯故意伤害罪,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以上内容由陈锦春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陈锦春律师咨询。
陈锦春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08好评数0
浙江省龙游县荣昌路广信大楼B座614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锦春
  • 执业律所:
    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308*********515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浙江-衢州
  • 地  址:
    浙江省龙游县荣昌路广信大楼B座614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