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听证案
【案情简介】
申请人:某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
被申请人:张某某
申请人于
在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之前,罗湖区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了听证通知书。
【代理思路】
被申请人委托本所律师代理本案。本案是行政处罚案件的强制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也应该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辨析,并就此向法庭提出代理意见,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括两方面,程序的合法和实体合法。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在阅卷中发现了两个问题:一是申请人的深规土罗罚[200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违法建筑物是位于罗湖区凤凰路黄贝岭下村预H219-0112宗地内181号私房一栋三层,占地面积
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被申请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42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8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直接向法院起诉。因此本案被申请人的法定起诉期间是15日。被申请人接到该处罚决定书的日期是
按照上述的代理思路,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向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
【听证及裁决】
经法院开庭听证,法院认为:1、深规土罗罚[200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限令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是三层,而申请人的申请执行的违法建筑物的现状是八层,这与事实不符,如果要拆,则不好操作。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申请人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于
法院遂裁定:申请人申请执行的深规土罗[2002]1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不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