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锦熤律师亲办案例
监理不当造成的损失如何索赔?
来源:吴锦熤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4
浏览量:2167

以案说法


2004年某建筑工程承包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担了某水利局的一项河床疏浚工程,该疏浚工程是根据某建设工程监理合作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合作公司)的监理工程师的勘察报告进行的。建筑公司指出,由于河床石头过大,他们不得不采用大型设备进行施工,从而导致施工的费用大大增加。在工程招标阶段,监理合作公司的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资料是不恰当的,没有准确表明河床中石头的大小。建筑公司认为监理合作公司与水利局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中明确约定监理合作公司应当防助水利局完成该工程的勘察报告,而监理合作公司的勘察报告有误,导致建筑公司施工费用增加,监理合作公司理应承担建筑公司因勘察报告有误而增加的施工费用,故建筑公司将监理合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监理合作公司赔偿其增加的施工费用。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监理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两者都是向委托人履行一定的义务,是他们应履行的义务将两者联系在一起间接地彤成了一种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监理人与承包人之间并没有合同约定监理人承担承包人因勘察报告有误而增加的施工费用,也不能依据侵权法认定监理人对承包人有直接的法律义务或法律责任。基于此,法院裁定驳回建筑公司要求监理合作公司赔偿因勘察报告有误而增加的费用的诉讼请求。

法理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监理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关系的性质和定位,在弄清楚这个问题之后,再来解决监理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就游刃有余了。现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分析。

1.监理人与承包人之间关系的定位

承包人一般也称为施工单位,监理人和它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一方面,监理人与承包人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虽然表现为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但是他们同时都是与委托人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当事人,作为民事主体,一般具有法人资格,两者之间不存在隶属关系。另一方面,两者之间不存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监理人与承包人之间却存在一种监理和被监理的关系,监理人可以对承包人实施监督管理,而工程承包人则必须接受监理人的监理并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予以配合。

2.没有合同关系的监理人和承包人之间的损失赔偿

监理人原因引起承包人的损失的因素则是各方面的。这种索赔必须具有一定的基础关系才能得到支持,但是,如上分析,监理人和承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而只是间接地形成了监理和被监理酌关系。因此,在法律审判实务中,监理人和承包人任何一方就由于对方的原因而引起的损失要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是不能得到支持的。那么当监理人和承包人这类损失发生时,要如何寻求救济呢

  承包人因监理人过错而产生损失时,监理人和委托人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其具体权限和在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当监理人履行义务不当使监理职责造成承包人损失时,其监理行为都是经过委托人授权的代理根据《民法通则》第63条的规定可知,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承包人在遭受这种损失时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委拖人即建设单位索赔,委托人在赔偿损失之后可以基于建筑工程委托监理就监理人在损失产生方面存在的过错向监理人追偿。

由于监理人在前期履行监理义务不当,致使承包人费用的增加而遭受损失。本案判决表明了法院在审理中的一种趋向,于监理人与承包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一般不支持承包人直接向监理人索赔也不支持承包人运用侵权法律向监理人索赔。这种审判倾向的依据是法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因监理人有疏忽,造成承包人损失,承包人应先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向委托人索赔,委托人赔偿之后,再向监理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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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锦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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