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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涉嫌故意伤害无罪辩护案
来源:李武平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4
浏览量:356

【案情简介】
公诉人:澄迈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XX
辩护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起诉书指控:20XX年X月X日凌晨时许,被告人姜某应同事之邀到XX县XX镇XX路某发廊吃夜宵。姜某在发廊客厅与老板娘梁某聊天时叫梁某买香烟。这件事引起同在客厅的陈XX、蔡某(已判刑期1年)、蔡某(已判刑期1年)三人的不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姜某拿到梁某买的香烟后,走到店门外时,被陈XX、蔡某、蔡某三人持石块殴打致轻伤。
被告人陈XX称事实情况是,20XX年X月X日凌晨时许,被告人陈XX、蔡某、蔡某坐三轮车到XX县XX镇XX路某发廊准备按摩,蔡某、蔡某先下车,被告人陈XX掏钱支付三轮车费,付完钱后,被告人陈XX走进门时,看到蔡某、蔡某出去打姜某,蔡某从地上拣起了一块石头向被害人姜某掷去,打中了被害人的头部。被告人陈XX立刻上去将他们拦开,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恶化。
【本案的焦点】
被告人陈XX是否实施故意伤害的行为。
【李武平律师辩护意见】
一、 公诉人指控陈XX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起诉书指控:20XX年X月X日凌晨时许,被告人姜某应同事之邀到XX县XX镇XX路某发廊吃夜宵。姜某在发廊客厅与老板娘梁某聊天时叫梁某买香烟。这件事引起同在客厅的陈XX、蔡某(已判刑期1年)、蔡某(已判刑期1年)三人的不满,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姜某拿到梁某买的香烟后,走到店门外时,被陈XX、蔡某、蔡某三人持石块殴打致轻伤。这完全是颠倒黑白,无中生有。
事实情况是,20XX年X月X日凌晨时许,被告人陈XX、蔡某、蔡某坐三轮车到XX县XX镇XX路某发廊准备按摩,蔡某、蔡某先下车,被告人陈XX掏钱支付三轮车费,付完钱后,被告人陈XX走进门时,看到蔡某、蔡某出去打姜某,蔡某从地上拣起了一块石头向被害人姜某掷去,打中了被害人的头部。被告人陈XX立刻上去将他们拦开,避免了事态进一步恶化。这一事实有蔡某的供述(20XX年X月XX日、XX日和20XX年X月XX日由澄迈县刑警大队询问笔录)及被告人陈XX的辩解(20XX年X月XX日2时10分至当日3时20分)的询问笔录以及澄迈县派出所做的辨认笔录(20XX年X月X日),由辨认人证某和某及梁某(材料没有移交法院)等人的辨认和证词都一致证明了被告人并没有参与打架反而是劝架。因此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XX涉嫌参与殴打姜某与事实不符。
原一审判决(20XX)澄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对陈XX作出有罪判决后,陈XX不服提出上诉,20XX年X月XX日海南中级人民法院(20XX)海南刑终字第XX号刑事裁定书以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由裁定撤消了原一审判决,并发回重申,足以证明辩护人的意见是成立的。
二、陈XX并没有参与打架而是劝架阻止事态扩大,不应被列为被告。
根据同案人蔡某的前三次供述、辨认人证某和某及梁某等人的辨认和证词都一致证明了被告人并没有参与打架反而是在劝架。在20XX年X月XX日蔡某推翻原供词转而说陈XX参与殴打姜某,而在与蔡某家人联系沟通后,蔡某自动投案并于20XX年XX月XX日的供述中指陈XX参与打人。上述供词的真实性和证明力很值得怀疑,首先蔡某的供述前后不一致,其次蔡某在与蔡某家人沟通后投案的供述也令人怀疑,不能排除两人为了逃脱罪责而串供将责任推给无辜的陈XX。同时在旁证人都证明当晚陈XX是在劝架并没有参与打人,这一点与陈XX的供述一致也与蔡某前三次的供述一致,被害人姜某的证言由于没有其他证据映证其真实性和证明力都值得怀疑。所以被告人陈XX并没有参与打人不应被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案以蔡某、蔡某的供述作为定案依据与法不合。
假如本案以蔡某、蔡某的口供作为对被告人陈XX有罪认定的依据,就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46条的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本案检察机关的指控只有同案的蔡某、蔡某的口供能证明陈XX有罪,而其他证人的证明恰恰证明陈XX是无罪的。蔡某、蔡某作为本案的另外两名被告其供述与自身的量刑有利害关系不能予以采信,况且蔡某的供述前后不一,可见此人的诚信极差,他的供述更是不能轻信。
综上所述,本案认定事实不清,认定被告人陈XX参与作案证据严重不足且相互矛盾。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2条第3款及相关规定应宣判被告人陈XX无罪。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采纳了李武平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陈XX无罪。
【办案心得】
辩护人为了获得辩护的成功,必须全面掌握案情,正确地选择辩护途径。全面掌握案情就是全面了解和掌握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事实和证据材料,也就是全面收集辩护证据材料,是正确选择辩护途径的前提。对于选择对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从辩护的实际效果来看,无论是请求退回补充侦查,还是作无罪辩护,一般来说在法庭辩论时提出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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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武平
  • 执业律所:
    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601*********4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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