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利律师亲办案例
(五)故意伤害案辩护为缓刑
来源:方利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4
浏览量:791

【经典刑事案例】(五)

担任李某某被控故意伤害一案辩护人,认定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关键词】持刀 故意伤害 自首 缓刑

【案情简述】

2012423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成都市武侯区一民居房,因房客杨某、冷某某未带钥匙踢打房门而与二人发生纠纷,被告人李某某用木棒打了二人。后杨某、冷某某邀约廖某某、唐某某等五、六人前来讨要说法时,被告人李某某持刀将廖某某右手臂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廖某某的损伤为轻伤。2012612日,李某某到派出所调解此纠纷时被挡获,但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拒不交代。2012620日,李某某经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辩护思路】

方利律师接受当事人亲属委托后,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了李某某。针对李某某拒不交代的情况,与办案民警就案情进行了深入、细致的沟通。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方利律师第一时间调阅了本案全部卷宗,发现有多份证人证言尤其是陪同李某某到派出所调解的一位朋友作证,证明李某某持刀砍伤了被害人。在这种情况下,方利律师制定了以下辩护思路:

首先,虽然被害人提出高达20万的索赔请求,依然主动多次与其协商,争取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以获取其谅解。

其次,积极与公诉人沟通,让其从中调解,促成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

第三,会见被告人李某某,建议其实话实说。并就如果被告人李某某现阶段认罪仍属于自首,与公诉人交换了意见。

第四,被告人李某某有如下的从轻量刑情节:

1.被害人邀约多人到被告人家中讨要说法,实为挑衅,有重大过错。

2.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支付了被害人廖某某9000余元医疗费。

3.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伤情为轻伤,属于可公诉可自诉的案件。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到武侯区人民检察院后,在一周时间内,通过方利律师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害人的赔偿请求从20万降到了12万,最后双方以8万元达成协议,被害人向检察机关出具了刑事谅解书。随后,公诉机关迅速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并在公诉书中认定了被告人李某某自首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也充分采纳了方利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也系初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同时被害人亦有过错;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在成都市武侯区,有较好的监管条件。最后当庭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避免了被告人李某某的牢狱之灾,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

本案案号:刑事判决书 (2012)武侯刑初字第678号;起诉书 成武检刑诉字(2012)第749号;起诉意见书 成公武诉字(2012)第7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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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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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利
  • 执业律所: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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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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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10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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