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俊凯律师亲办案例
【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案案例】
来源:朱俊凯律师
发布时间:2013-12-02
浏览量:372

案件简介:2001年8-9月间,被告人陈某、郑某鹏、郑某让伙同施某、陈某高、李某等经事先预谋后,在市虚设一工厂,被告人陈某化名吴某球充当厂长,郑某鹏充当副厂长,郑某让充当办公室主任,施某充当经营厂长,施某以合作办厂要先购买机械设备为借口骗取河北某公司到广州市市区某机械公司签订购货合同,在市区某机械公司内与陈某高、李某虚设在该公司的“广州市某鑫机械厂”签订了购买生产HX型体育运动滑板成套装置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并以先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的定金118000元,之后,诸被告人将骗取的款项瓜分后散去。后被告人于2011年8月24日向公安机关自首。

案件切入:广州朱俊凯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辩护人接受委托后,经过细致的分析本案,发现本案诈骗的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从被告人的角度考虑,如果能够判处缓刑则能够最大化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而辩护人的辩护思路就围绕被告人陈某是否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而展开。本案被告人是在“清网行动”中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具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这一情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已经予以认定。而本案中陈某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就是动员同案的郑某鹏自首,该情节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应定为立功,但是,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尚且定为立功,而动员同案犯罪嫌疑人自首的社会效应远远大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因此,辩护人提出应当认定陈某具有立功情节的辩护意见。此外陈某在共同犯罪中虽然化名厂长,但是只是跑龙套的角色,相对于施某、陈某高等人作用较小,可认定为从犯。更兼其无前科,案发后十余年也未有犯罪记录,适用缓刑不会再具有社会危害性。最终,辩护人有关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被采纳,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件小结:118000元在十余年前算得上一笔巨款,本案辩护难度较大。本案中最大的争议在于被告人陈某是否是从犯以及是否具有立功的表现,对于是否为从犯,辩护人从案件的策划、实施、角色的分配以赃款的分配等方面切入,从多角度阐述被告人陈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而对于是否立功,则采取对比法,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尚且认定为立功,动员他人自首的社会效应显然比前者要大,更应当认定为立功。此外辩护人再动员其积极退回赃款,交纳罚金,最终说服了法官,判处缓刑,达到了预期的辩护目的。本案的辩护,既使被告人为自己当年的犯罪行为承受了应有的惩罚,又切实的维护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而且,被告人重新犯罪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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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朱俊凯
  • 执业律所:
    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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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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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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