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亲办案例
杨某某涉嫌抢劫罪一案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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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6日,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接受杨某的委托,指派张伟、孔庆军两位律师担任其父涉嫌抢劫罪一案的律师及辩护人。 杨某称其父于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大概案情是其在乞讨过程中,被人指控是抢劫而被刑事拘留。杨某某一共四个子女,其中两个已经大学毕业,最小的孩子正上高三,今年参加高考。杨某某含辛茹苦,多年漂泊在外,通过打工及乞讨等培养四个孩子长大成人。杨某坚信其父不会抢劫。考虑到上述情况,虽然该案件发生在外地,但我们经过汇报后,收取了较低的律师服务费用。 接受委托后,我们以EMS的方式将委托手续等快递给办案警官,并启程赶往案发地。经过将近20个小时的舟车劳顿,我们抵达了案发地。并成功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样某某,值得一提的是,在该市刑事案件当中,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不需要经过办案机关的批准,更不需要办案人员陪同。 杨某某见到律师后十分激动,详细地向我们介绍了情况:杨某某60岁,一直在外地打工,因年关将至,准备回家。但听说当地比较富裕,年前的时候乞讨很容易,考虑到家里经济困难,便决定乞讨几天。于是,他背着吉他,走街串巷,挨家挨户地唱歌乞讨。虽然辛苦,但也能讨到一点钱,心里还是很高兴。年月日,他来到了一户人家中唱歌,希望能博得同情,讨到一点钱。该户人家中有个老太太,年龄比较大,估计年届八旬。老太太比较反感,估计是催他出去,不会给钱。但此时,杨某某发现里屋还有个老大哥,估计是老太太的丈夫。老大哥示意他过去,于是他便走了进去。老大哥一直坐着没起来,见杨某某走过来,就从口袋里面掏出一个钱包递给他。杨某某当时又激动又害怕又不解,激动是因为有人给钱,害怕和不解是因为别人给的不是零花钱,而是一个钱包,不知道是什么意思。是给他全部还是给一点点。于是他便一直没动,没敢走开。这是,老太太走了进来,和老大哥说话,并且把钱包拿回去了。至于说的是什么内容,因为是方言,他并没有听懂。见钱包被拿回去,杨某某十分失望,不舍得走,准备再唱几句,博得他们的同情。但是老太太发火了。他只得离开。走没多远,从后面追上来几个人,说杨某某抢了他们家钱,并殴打了杨某某。这时来了一辆警车,把杨某某带到派出所。杨某某松了一口气,很配合办案民警,作了谈话笔录,并且签字。但是万没想到的是,警察通知他涉嫌抢劫罪,并且予以刑事拘留。杨某某大喊冤枉,在我们面前老泪纵横。 我们大大小小也办过二十几个刑事案件,几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均向我们表示自己是被冤枉、是无罪的。但是这一次,直觉告诉我们,杨某某的案件很特殊。很可能是因为语言不通、习俗不同造成的误会,办案机关很可能疏忽大意了。但因为是侦查阶段,我们没办法见到证据材料,但杨某某是一个外地人,可以想象所有的证人证言肯对其极为不利。现在仅仅听到杨某某的一面之词,远不能作出判断。我们及时与办案警官作了沟通,但办案警官表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将在近期准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带着沉重的心情回到合肥。 在得知该案件已经移送审查起诉后,我们准备再次南下。来到检察院,见到了公诉科负责该案件的检察官,拿到了《起诉意见书》。后来又去了看守所,依法会见了杨某某。杨某某的陈述和上一次一摸一样。如果是杨某某说假话,几乎很难做到一摸一样。我们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并且即使是涉嫌犯罪,也不可能是抢劫,因为:“”,且杨某某的原话是:“孙悟空会七十二变,也变不掉他的尾巴。”我们提出因杨某某年龄较大,识字不多,不会普通话,又突然遇到此事,肯定受到的打击很大,希望检察官能考虑到这些情况,多多费心。检察官表示接受律师的意见。 在此之后,我们及时与检察官取得联系。检察官表示目前还没有讨论是否起诉,但是充分采纳律师的意见,即使起诉,也不会以“抢劫罪”起诉,而是会以“抢夺罪”起诉。我们长出一口气,因为虽然都是犯罪,但在量刑上却区别很大。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及时联系杨某。建议杨某以儿子的身份给检查官写了一封信。表达了自己对父亲的认识和感情,描述了自己家庭的情况。特别提醒的是,所说的必须全部是事实。 年月日,张律师赴外地出差,孔律师在合肥参加本所篮球队的比赛。这时接到了杨某的电话,电话里面,杨某说接到了检察院的电话,表示决定不起诉其父亲,要求其以最快的速度赶到检察院办手续。电话是7点左右打的,他不知道是什么意思,也不知道该怎么办。孔律师立刻与检察官联系。检察官说,充分采纳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不构成抢劫罪,但是相关证据证明,杨某某构成抢夺罪。且当天上午收到了杨某某儿子的信,收到信后检察院进行了讨论。认为:“”所以决定不起诉。让杨某过去办手续,就可以接杨某某出看守所。并且考虑到杨家经济困难,律师可以不去,以节省费用。 孔律师致电杨某说了上述情况,杨某万分感激,并启程前往检察院。第二天,成功地办完手续,带着他的父亲杨某某回到了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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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伟
  • 执业律所: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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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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