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来源:张伟律师
发布时间:2010-05-13
浏览量:482
2009年10月,高某驾驶皖M号重型自卸货车(渣土车)沿合肥市祁门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包河大道路口右转弯时,遇余某驾驶皖A号电动自行车经祁门路机动车道同向行驶至此,皖M号重型自卸火车的右侧将余某挂倒后车辆的右后轮辗压到余某,致余某当场死亡。后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包河大队认定:“高某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余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余某是一个年仅29岁的年轻人,上有年迈的父母,下有3岁的小孩,妻子也仅仅才24岁。可以说,这起交通事故的对这个家庭是一个致命的打击。事故发生之后,年迈的父亲天天过度饮酒,试图用酒精减轻痛苦,母亲更是整天以泪洗面。还有一个80多岁的奶奶,家人更是不敢告诉她孙儿已经不在人间。 受害人的叔叔代表受害人家庭处理此次事故,在咨询我们之后不久正式委托我们处理此起交通事故。接受这样的委托,我们的心情也是异常沉重,将心比心,能深切的感受到这起事故给这个家庭造成的巨大痛苦。当天,我们认真分析了案情,制定了详细的办案思路和具体实施步骤。经过分析,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家属一定是希望其得到轻判的,所以一定以急切的心情营救高某。在这样的情况下,我们应当放下节奏,与对方慢慢调解,从而达到对我方当事人最有利的结果,最大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于是,我们组织安排了双方在我所进行了第一次调解。在调解过程中,我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从法律和道德两个层面上分析道理告知高某家属,让他们对受害人家属表示深深的歉意,并诚恳的道歉。但是最终双方在具体赔偿数额上仍存在巨大分歧。因此,第一次调解因赔偿数额问题没有成功。但对整个案件的进展来说是非常进步的。 之后,对方一直与我们电话联系,通过我们的沟通和协商,对方答应的赔偿款数额也一直增加,但我方受害人家属始终不予同意。随后,我们又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沟通和协商。终于,在历经两个多月的谈判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肇事方赔偿受害方三十八万五千元。值得一提的是,经过我们及受害人家属的共同努力,我们让肇事方以高于法定赔偿近五万的标准赔偿了受害人家属,给死者一个交代,也最大的维护了受害人的孩子、妻子、父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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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伟
  • 执业律所:
    安徽金晟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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