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律师亲办案例
违法的公证书不具备证据效力
来源:杨涛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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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王某通过朋友找到我,要我帮他讨回多年前卖出的一座农村院子,并说明当年出卖时双方签了合同,乡里做了证明,县公证处据此出具了公证书。他咨询了几个律师、法官,都觉着没有办法。他通过朋友知道我,想找我碰碰运气。我推脱不过受理此案后,经调查发现,购买者不是本村集体村民,从合同主体上讲,购买者无权购买该房。我又到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了走访调查,发现自建国以来,对土地的管理转让核准权限从未下放到乡一级机构,即乡政府无权出具有关证明、乡政府的证明是无效的。因此,县公证处在未审核购买人身份、不了解乡政府无权证明的情况下出具的公证书是无效的。开庭后,我提出以上观点,得到了法官的支持,对对方提交的公证书未认可其证明效力,判决我方胜诉,王某讨回了院子。



提示:1、农村房屋目前只能在村集体内部转让,村集体之外的人,即使是农民身份也不行。

2、错误的公证书没有证据效力,法院可以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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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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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科贝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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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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