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海歆律师亲办案例
【交通事故】董某交通事故纠纷案
来源:高海歆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30
浏览量:587

【案情简介】

201112月被告肖某驾驶车辆碰撞由原告董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使原告受伤,后经交警部门处理,认定被告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到医院治疗,产生医疗费3849.99元、误工费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50元。诉请法院判令:

1.被告肖某赔偿原告损失6799.99元,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判决结果】

被告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6622.99元给原告。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10元,被告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分公司负担25元。
【办案小结】

交通事故官司首要目的是提供证据得到索赔,作为索赔依据需要有如下证据:

1.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及责任无法认定六种。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位置至关重要,它影响到交通事故法律责任的承担如:民事赔偿、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官司非常重要的证据。

2.伤残鉴定书。伤残鉴定是指符合评定人条件,承担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人员在客观检验的基础上,根据检验结果,按照伤残评定标准,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所得出的综合性判断。我国伤残划分为十个等级,从十级伤残到一级伤残依次加重,一级伤残最为严重。伤残鉴定是民事赔偿的重要依据之一,尤其是在要求对方支付残疾赔偿金时,更是必不可少的证据。否则,将由于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而无法获得应有的赔偿。

3.当事人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种费用的票证和单据。这些费用的单证是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必不可少的证据,也是法院支持自己赔偿请求的依据,否则当事人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支持而漫天要价,结果只会白白多交一部分诉讼费,是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的。

4.除了以上几种重要的证据外,诉讼中常见的证据还有车损物损证明、误工证明,受害人死亡的还要有死亡证明以及受害人被扶养人情况证明等一系列诉讼证据,只有把各种证据都搜集起来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证明包己的主张,从而获得最大限度的赔偿。

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这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值得提示的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认定书只是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在当事人共同申请的交警调解中该认定书是当然的依据;在法院的民事赔偿诉讼中,事故责任认定书仅是比较重要的证据之一,已经不再是法院审理案件的全部依据。法院根据当事人各方举证证明的事实,完全可能做出不同于责任认定书载明的责任分担比例的判决。也就是说法院对赔偿责任的划分,是基于举证质证的情况,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判决,而不仅是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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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高海歆
  • 执业律所:
    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4*********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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