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达群律师亲办案例
刘某诈骗案成功办理,数额巨大压线三年判决
来源:程达群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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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诈骗案成功办理,数额巨大压线三年判决

经过朋友介绍,犯罪嫌疑人刘某的亲属找到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的我,要求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作为辩护人多次会见了被告人,详细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得知犯罪嫌疑人涉嫌诈骗罪,并且其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只是在一些细节上有出入。在这种情况下,我建议其亲属作罪轻辩护,获得同意。

在起诉书中,我的当事人位列第二,为了为其做罪轻辩护,需要从主从犯下手,让我的当事人作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同时需要从犯罪的情节,做较轻的辩护。

庭审中,本辩护人认真听取公诉机关的指控,并对证据进行质证。着重指出下列要点:

第一、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作用较小,其行为不能单独、直接地引起犯罪结果,是次要的辅助的实行行为,情节不严重。从这起犯罪的发生来看,被告人刘某不是首起犯意,不是组织者。并且其犯罪行为上的辅助作用。他只是查找电话,搜集信息,属于基础性工作,并未直接实施诈骗活动。在分配赃款金额上的次要作用体现在分配方案不是他制定的,总的钱数他拿的最少。

    第二、本案在逃犯黄某是主犯,刘某是从犯。尽管在审判时黄某在逃,但不能因为其不在审判就割裂开来整个案件。从组织犯罪、教唆犯罪方法、分工、分配赃款等一系列内容来看,黄某是主犯。

     第三、被告人刘某是初犯、偶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第四、被告人某当庭认罪并且认罪态度好;刘某积极主动交待了自己参与的全部行为,为了配合公安机关的侦办,

     第五、被告人刘某积极赔偿受害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六、辩护人提醒法庭应该考虑到刘某犯罪的动机,是出于家庭困难,现在没有其主要劳动力,家庭生活极其困难。考虑到上述情况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值得一提的是,在为犯罪嫌疑人刘某做罪轻辩护的同时,辩护人也指出了公诉机关不实的指控,即认定刘某打电话给国家机关干部,让其说出某企业需要政策,并且要其电话该企业负责人。辩护人指出公诉机关仅凭第一被告人的供述就得出这个结论是错误的,因为再无其他证据佐证,孤证是不可认定事实的。最后在判决书中,法院拿掉了该事实。

     最后,辩护人综合所有情节向法庭提出被告人刘某一时糊涂触犯刑法,犯罪情节较轻,且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全部退赔受害人诈骗金额并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考虑其具有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的酌定从轻情节,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刘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建议合议庭对其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法院在综合各方面情况进行合议后,认定刘某犯罪数额较大,可以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10年以下判处,但考虑到各种从轻情节,予以轻判,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千元。

对于这个判决,被告人刘某非常满意,并表示服判加强改造,以后重新做人,在监狱里争取减刑早日回家。辩护人认为该案的罪轻辩护也是成功的,因为该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压线3年是最低的。该案的辩护达到了预期的效果,是一起成功的辩护。

      安徽道同律师事务  程达群律
                                 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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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程达群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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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3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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