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铭律师亲办案例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诉
来源:刘铭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8
浏览量:946

案件介绍:

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诉到天津市某法院,被告人李某某的近亲属特委托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刘铭律师为其辩护人,辩护人通过与被告人多次会见并与公诉人及法院多次沟通,确定辩护方向,最终天津市某法院以(2013)青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书,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案情回放:

2012年3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不具备汽车驾驶经验的情况下首次驾车即驾驶前照灯不合格的小客车,沿路况复杂、设有众多摊位的天津市某区某交口时,车辆与在路边摆摊的2人及路人4人身体相接触,造成车辆损坏,上述六人受伤的事故结果。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某弃车逃逸。经鉴定上述六人中的一人损伤程度为重伤。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无证且不具备汽车驾驶经验的情况下,首次驾驶即驾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在路况复杂,摊位较多的道路上行驶,该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后发生事故,造成六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的结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1、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从以上两罪的定义及构成上看,交通肇事罪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该行为是在驾驶运输器的过程中产生的,而且产生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很显然,该罪是结果犯。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行为是采取一种类似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它强调的是采取危险的手段,其行为仅次于上述的危险性质。该罪是危险犯,该罪不要求发生严重后果,只要存在足以发生严重后果的行为即可。故交通肇事罪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其目的是过失;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行为是一种非正常的危险行为,其目的和动机是为了危害公共安全。

2、参照2009年9月11日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中“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本案中,被告人的目的为过失,对严重结果认为轻信可以避免,在发生冲撞后被告人采取了措施,并未继续冲撞,其主观上并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3、从被告人的个人情况。案卷中的证明材料也清楚反映被告人在逮捕之前,没有违法的前科,是偶犯、初犯。并且被告人有正当职业,工作表现好,其社会危害性较小。

4、从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和悔罪态度。被告人真诚悔罪,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在会见被告人及与其家属接触的过程中,辩护人了解到被告及家属表示愿意配合法院的工作,积极赔偿被害人。被告人确有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决心。

综上,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并非公共安全,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表明,被告人的目的并非故意而是过失,被告人无证及酒后驾车的目的,是觉得开车很帅很有面子,而并非为了对不特定人造成伤害,其主观目的认为轻信可以避免严重后果,故本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酒后

、无证驾驶车辆,致一人重伤、多人受伤,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肇事后逃逸,按照相关法律规定量刑。其辩护人所提上述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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