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成东律师亲办案例
老年人玩闪婚惹的祸--民间借贷与房产共有
来源:潘成东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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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玩闪婚惹的祸

---民间借贷与房产共有

作者:潘成东,四川蜀信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执行主任、专职律师

前言:

谁说闪婚是年轻人的专利,老年人也玩闪婚!本律师就遇到这样一位阿姨,她含泪向我们讲述了她的不幸遭遇------“闪婚”给她带来的苦恼,她因为轻信了一个男人的花言巧语,这个男人让她失去了近100万元的财产,到后来可谓是落得人财两空!

20127月中旬,笔者经一同学介绍认识了本案的受害者姜阿姨,她今年69岁,6年前老伴因病去世,无儿无女,自己一个人孤苦伶仃。她希望能够得到我的法律帮助,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自己的钱财。

案情:

事情发生在2012216日,姜阿姨经人介绍认识了一位姓银的老大爷。当时,银某某自我介绍说,“我曾在中共四川省委工作,是信访办律师,今年77 。”姜阿姨经过与银某某初次交谈,感觉其举止、谈吐都很得体。自己的老伴已于6年以前因病去世,现在想找一个老伴好好过日子,安度晚年。当天,介绍人成某在向银某某介绍姜阿姨时,说姜阿姨曾在去年底刚卖了一套房子29万元,家里很有钱。实际上,姜阿姨的侄女归还了姜阿姨借款30万元,加上自己的多年积蓄,姜阿姨一共有73万元左右的银行存款。

在后来的交往中,银某某曾多次提出向姜阿姨借款用于投资,姜阿姨问,你搞什么投资?银某某回答说,保密。

在双方认识后第9天,银某某来到姜阿姨家中,再次提及向姜阿姨借款22万元,姜阿姨不同意,并说,即使要借,你也要向我出具借条。银某某说,不用写,我们很快就结婚,结婚后,我们就是夫妻了,到时候你要写啥子我都可以写。姜阿姨想:银某某曾在中共四川省委工作,又是信访办律师,应该不会骗人的。当天下午,双方共同到建行某支行某储蓄所将姜阿姨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万元连本带息一起取出,并立即全部存入银某某的建行银行卡中。

在双方认识后第14天,银某某与姜阿姨一起去成都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34(星期天)上午10时左右,姜阿姨再次要求银某某出具借条,银某某予以拒绝,并说,现在我们结婚了,我是你的丈夫,是你最亲的人,今后,你也要靠我来照顾,你所有的财产都是我姓银的了。并用手指着姜阿姨的脸说,你这个瓜婆娘是个孤人,儿女都没有,你还想你的钱财。我要把你的钱财,全部都拿给我的女儿银凤所有。

在双方结婚后的第32天,银某某将户口迁入了姜阿姨的户口上。银某某还多次哄骗姜阿姨,要求姜阿姨将自己已故前夫遗留下的一处房产(位于一环路以内,面积116㎡,价值100万元以上,属于姜阿姨的婚前个人财产)把银某某添加为共有人。开始姜阿姨予以拒绝,最终,在银某某的软硬兼施下,双方在结婚后的第102天,在银某某及其女儿银凤的“陪同”下,去成都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了添加按份共有人的登记手续。

银某某与姜阿姨结婚后,银某某及其女儿银凤还多次要求姜阿姨把50万元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改成银某某或者银某某的女儿银凤。银凤还多次找理由让姜阿姨拿钱给她买衣物、裙子,给小孩儿买玩具、衣服。银凤还向姜阿姨借款4000元,至今仍有2000元未归还。银某某还经常辱骂姜阿姨是孤人、瓜婆娘等,图谋姜阿姨的保险金,银某某为了借款22万元,以及50万元保险金的受益人等问题多次与姜阿姨吵闹。2012713,双方又为此吵闹,银某某便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姜阿姨至此才明白,这一切都是银某某精心布置的陷阱,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姜阿姨的钱财。姜阿姨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准备委托律师要回自己的房子和银行存款。

律师分析:

这很像是一起以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诈骗案件,如果构成诈骗罪,姜阿姨可以通过刑事附带民事的方式来追回钱财,但这条路很漫长,且很艰辛!如果不构成犯罪,姜阿姨要追回房子和银行存款,就只有通过民事诉讼。

目前的证据仅有:双方的结婚证、姜阿姨的身份证、户口本、房产证、银行的取款、存款凭证。

要证明这22万余元的性质是借款,又没有借条;如果不是借款,有可能是赠与,如果是赠与,那也不符合撤销赠与返还赠与款的法定条件;如果这两者都不是,那是不是不当得利呢?如果是不当得利,那就可以请求返还,但在转款之前他们是男女朋友关系,转款之后不久,双方就进行了婚姻登记,似乎不应该是不当得利。甚至有的人会说,是不是“彩礼”呢?似乎更不对,哪有女方给男方彩礼的?即使是彩礼,也不符合请求返还彩礼的法律规定。要追回这22万余元,困难很大。

再说房子,房子是姜阿姨已故前夫遗留下的财产之一。姜阿姨与银某某结婚后,双方通过成都市房管局进行了变更登记,将银某某添加为该房屋的共有权人,并且有房管局颁发的共有权证,要追回这一半的房子,似乎根本不可能。

律师代理:

在认真分析案情,并向姜阿姨明确告知了诉讼存在极大的败诉风险以后,姜阿姨仍坚持要委托本律师为其追回钱财。本律师代表律师事务所与姜阿姨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姜阿姨向本律师出具授权委托书。

在接受委托后,本律师进行了调查取证,查询了银某某的婚姻登记情况,查询结果反映:银某某在20092月离婚,20095月与另一位53岁的女子结婚,2年后再次离婚,离婚后11个月与本案的姜阿姨结婚。银某某之前存在2次婚姻,这次与姜阿姨的婚姻是第三次。银凤系其与第一任妻子所生的。

本律师又查询了银某某的房屋信息,查询结果反映:20049月将自己所有位于青羊区商业街附近的房子(面积100余㎡),以20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出售。200910月,购买了金牛区一品天下附近的120㎡的房子,但该房子已经备案登记,尚处于签约状态。

带着银某某的婚姻及房产查询结果,还有姜阿姨自己书写的事情经过的说明,银行的取款、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本律师向公安机关举报,希望能够通过刑事立案来追回姜阿姨被骗走的财产,但公安机关的答复是:仅凭这些材料,尚不能构成刑事立案的条件,我们不能以诈骗罪立案。

本律师又找到了建设银行某支行某储蓄所的工作人员,向他了解:2012225日下午,姜阿姨与银某某在银行内柜台取款、存款的情况。其中一名张姓工作人员向我们讲述了当时的情况,他说:姜阿姨是他们银行的金卡客户,经常到银行来办理存款、取款业务,工资也由我们银行代发,但取款的金额都不大。2012119日,姜阿姨还在银行办理了一个50万元的分红型人寿保险。该工作人员还说:“225日下午,姜阿姨和银某某一起来到银行办理业务,该业务的具体内容是给银某某开张新的储蓄卡,将姜阿姨账户内的全部存款转入银某某新开的储蓄卡内,由于金额较大,我便问了姜阿姨转给银某某做什么?姜阿姨说,银某某要回老家,暂时没有钱,要借用这笔钱。然后,他们填好了单子后就去柜台办理了。”他接着说,“由于银行办理此类业务只需要核查客户的身份证原件,以及是否与客户本人相符即可,对客户的其他私人事务银行无权过问,但我考虑到:姜阿姨是老客户,经常到我行办理业务,彼此之间较为熟悉,所以就顺便问了姜阿姨。”在办理业务时,银行的柜台工作人员也多次提醒姜阿姨,而姜阿姨坚持说她与银某某熟悉,借钱给他没有问题,于是柜台工作人员就给他们办理了。

针对该工作人员的证言,本律师提出疑问,“既然是转账到银某某的新开的储蓄卡,那为什么是取款和存款的凭证呢?而不是直接转账的凭证呢?”该工作人员说,“银行对于这类业务,虽然叫转账,但具体办理时,需要先办理取款业务,再办理存款业务,在取款、存款的凭证上都有一个流水号,这个两张凭证的流水号是相同的,证明这是一笔业务。”

本律师提出,能否请该工作人员出庭为姜阿姨作证?该工作人员说,“自己的工作比较忙,而且不好请假,但我说的全部都是事实,法院也可以向我了解具体情况。”最后,经本律师提议,并征得该工作人员的同意,我们陪同他到了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由公证处对该工作人员的证言进行保全公证。

有了公证的证人证言,加上银行的取款、存款的凭证,基本上能够比较充分地证明这笔22万余元的性质是借款。但要追回这笔款项,又存在一个问题,这笔22万元的转款时间发生在姜阿姨与银某某登记结婚之前,5天过后,双方去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要追回这笔钱,需要提出离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而房产问题可在离婚纠纷中依法分割,这二者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因此,该笔借款不能同时在离婚纠纷中一并处理。对于民间借贷,在法院内部,有的法院分在民一庭(如果一方是企业的,归民二庭),有的法院分在民三庭。婚姻纠纷,有的法院分在民一庭,有的法院分在民三庭,因此,对于借款和离婚应当分案处理。

起诉:

在书写完民事起诉状,让姜阿姨签字确认后,于20129月将两个案件一起起诉至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在立案时,立案庭法官都异口同声地说,你应该向公安机关报案。我也将曾向公安机关报案未能予以受理的情况向法院说明,最后,法院分别以离婚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立案。

立案后,法院也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调解。被告银某某的意见是:1、同意离婚;2、房产证上的共有权人是原告姜阿姨自愿去房管局添加上去的,不同意归原告姜阿姨个人所有,并请法院维持房管局颁发的房产证; 3、这22万元是原告姜阿姨自愿赠与给他的,也不同意归还。4、原告的陈述不是事实,要求原告向被告当面赔礼道歉。

法院开庭:

经过庭前的调解工作,双方意见分歧很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法院分别于911日和9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两个案件。

在民间借贷案件的开庭中,原告姜阿姨为了证明其向被告转款220000元系借款,向法庭提交了经过公证的证人证言,该证人陈述:“225日下午,姜阿姨和银某某一起来到银行办理业务,该业务的具体内容是给银某某开张新的储蓄卡,将姜阿姨账户内的全部存款转入银某某新开的储蓄卡内,由于金额较大,我便问了姜阿姨转给银某某做什么?姜阿姨说,银某某要回老家,暂时没有钱,要借用这笔钱。然后,他们填好了单子后就去柜台办理了。”

另外,被告银某某为了证明原告姜阿姨向其转款220000元系赠与,申请了其女儿银凤出庭作证,该证人主要作了如下陈述:姜阿姨是我父亲经人介绍认识的朋友,他们结婚前父亲带我到姜阿姨家中,姜阿姨主动提出她有220000元的存款,还有保险、房屋,希望有人照顾她到老,如果我父亲跟她结婚,就把她的钱和房屋都给我父亲,由我父亲任意支配,并可以协助我办厂,姜阿姨向我父亲转款时我不在场。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本案的事实很清楚了,被告对原告姜阿姨向其转款220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认为这笔款项的性质是赠与,而不是原告所说的借贷。因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转款220000元的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

在离婚案件的开庭中,法院审理查明,201232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原告为了让被告及被告的女儿照顾原告晚年的生活,决定将其个人所有的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xxx2单元24号房屋的50 %份额赠与给被告,被告表示同意,并接受原告提出的条件。201257日,双方共同前往房管局办理了前述房屋的赠与手续,并取得按份共有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并确认前述房屋归原告个人所有。

法院宣判:

民间借贷案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为证明该行为是借贷,提供了经公证的证人证言一份,从该证据可以看出,原告在向被告转款时并无赠与的意思表示,而是出借给被告用于被告回老家,证人张某系银行工作人员,与原告无利害关系,且直接经手办理了本案所涉的转款事宜,故该份证人证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和说服力。被告为了证明该行为是赠与,申请证人银凤出庭作证,因被告银某某与银凤系父女关系,具有较大的利害关系,且银凤并未参与本案的所涉转款过程,其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很低,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明显大于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的证明力,本院对证明力较大的证人张某的证言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转款220337.24元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借贷,现原告向本院主张借款金额为220000元,应视为其对剩余的337.24元的放弃,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向其偿还借款22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要求原告对其名誉损害赔礼道歉的主张,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故不予处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6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9条、第7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6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银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姜阿姨偿还借款22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银某某承担。

离婚纠纷案件,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因原被告均同意离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对于诉争房屋的权属问题,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原告将其个人所有的诉争房屋50%份额赠与给被告,是以被告和被告的女儿照顾原告晚年生活为条件的。现原被告均表示同意离婚,考虑到双方的婚期短,双方离婚后被告亦无法照顾原告晚年生活的义务,原告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故本院对原告要求确认房屋归其个人所有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要求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以及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被告并无证据证明原告存在上述四种情形,故对被告要求原告赔礼道歉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0条、第19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姜阿姨与被告银某某离婚。二、位于成都市成华区xxxx2单元24号房屋(档案保管号:权0440850)归原告姜阿姨所有。

案件受理费2067元,由原告姜阿姨承担1000元,由被告银某某承担1067元。

执行程序:

两个案件分别宣判后,被告银某某没有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一审法院判决生效。被告银某某没有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内归还借款,也拒绝配合原告姜阿姨办理房屋的过户登记手续。本律师再次接受姜阿姨的委托,继续代理姜阿姨向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法官多次给银某某打电话,让其配合人民法院执行,银某某起初还要接听电话,但其态度蛮横、粗暴,后看到是成华区法院的电话,就不接听,或者直接挂断电话。

本律师向人民法院提供了执行线索:银某某在金牛区一品天下附近的房产信息,银某某居住在金牛区马鞍北路附近,并请求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执行查封,并限制过户。请求人民法院查询银某某的银行账户,看账户上是否有资金?还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直接将姜阿姨与银某某共有的房屋直接过户到姜阿姨个人名下。

经过法院执行法官的细心工作,人民法院查封了银某某位于一品天下附近的房屋,限制其办理过户登记。查询了银某某的银行账户,但账户内都没有现金。人民法院下达裁定书,直接将姜阿姨与银某某共有的房屋直接过户到姜阿姨个人名下。

目前,离婚纠纷案件,除案件受理费外,都已经全部执行完毕。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执行查封了银某某的房产,但追回借款仍在进一步地执行中。

通过姜阿姨的事情,虽追回了房产,但教训仍是惨痛的!

(编者注:本律师已经取得姜阿姨本人的同意,未经姜阿姨及本律师书面同意,不得随意转载。201311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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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潘成东
  • 执业律所:
    四川瀛领禾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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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5101*********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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