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阳耀斌律师亲办案例
金某与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
来源:欧阳耀斌律师
发布时间:2013-11-27
浏览量:425

案情简介:

金某2008年初入职湖南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保安一职。2012年5月11日,金某在工作中遭受第三人暴力侵害,导致右手手指骨折,后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发后,公司出面协调处理,但公司并未记录该暴力行为实施人的任何信息,亦没有要求行为人赔偿(当时金某对自身受伤情况没有明确认知)。

后金某多次要求公司申报工伤,公司均未同意......

案件办理:

一开始鉴于金某的受伤情况,本律师仍然希望通过走工伤认定程序帮助金某争取赔偿。因此,准备好相应材料前去长沙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局)以个人申请工伤方式申请工伤认定。但是由于市局要求提供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详见\"申报材料\"见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由于客观原因,事发当时未报警,在职员工不便作证,接受法援指派时据工伤事发已经11个月等,我方均无法提供符合市局要求的文件。

因此,经本律师建议,金某同意通过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失业金,以此两项赔偿弥补工伤赔偿金损失。

法律文书:

劳动仲裁申请书

请求事项:

1.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8年-2013年3月存在劳动关系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12890元(2578元X5个月)

3,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致使申请人无法获得失业保险,给申请人造成了损失共计11136元(928元X12个月)

事实理由:

申请人于2008年初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担任保安一职。被申请人依照法律的规定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但是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将应该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别持有的劳动合同书统一持有并保管,致使申请人至今没有拿到劳动合同书。除此之外,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经常要求申请人加班,并违反法律规定仅给予非常低的加班工资;另外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致使申请人无法享受合法权益。

2012年5月11日申请人工作中收到第三人暴力攻击,致使右手手指骨折,事后被申请人未协助查找施暴人,也未按照法律的规定协助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后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协助申请工伤认定,被申请人不但不协助申请还销毁了申请人受伤后医院第一次诊断的原始病历,致使申请人个人申请工伤认定困难重重。

被申请人的上述令人发指的违法行为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基本人权,因此申请人于今年3月提出离职。被申请人准予离职后也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补偿金。因此,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特向贵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请求贵委依法裁决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长沙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内容简介[详情请查询 长劳人仲案字(2013)第306号]:

终局裁决部分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2890元;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失业金111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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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欧阳耀斌
  • 执业律所:
    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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